杨国芳律师亲办案例
买了司法拍卖的房产有问题该如何解决?
来源:杨国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15
浏览量:844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张某与于2018年6月28日通过淘宝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拍得被执行人鲁某名下位于濮阳市某小区一楼的商业房产一套,张某于2017年6月29日以84万元竞得。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日出具(2017)豫0902执29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第一项:鲁某位于濮阳市某小区商业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张某所有,该商业房产所有权自该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张某竞得该房产后,但该房产小区的物业公司濮阳市某物业有限公司和某街道办事处、某发展总公司拒不承认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拒绝给张某的房产通水、通电,并且某物业有限公司和某办拒不收取原告缴纳的物业费,由此产生纠纷。


2、律师点评


一、张某通过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合法拍卖拍得的房屋,系合法途径购买的该房屋,开发商、物业及街道办有义务履行法院的执行裁定书为业主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濮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胡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委托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鲁某名下位于濮阳市某小区的商业房产。同时,华龙区法院于该平台公开发布竞买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介绍、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2018年6月29日上午10点,原告张某在公开竞价中以84万元最高价竞得该房产,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公开发布竞价成功确认书。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日出具(2017)豫0902执2903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第一条:鲁某名下位于濮阳市某小区的商业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张某所有,该商业房产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某时起转移。

从以上可知,张某通过法院合法公开拍卖途径以最高价格竞得该商业房产,合法有效。某小区的开发商濮阳某发展总公司、濮阳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及濮阳市华龙区某街道办事处三被告在收到原告张某要求通水通电通气的请求后拒绝为原告从法院竞得的房产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张某及家人多次找三被告协商沟通通水通电通气问题,但三被告互相推诿拒绝为张某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不认可华龙区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原告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该某小区的房产,三被告应当为业主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但三被告拒绝为业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的行为、不承认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执行裁定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某小区的房产是经华龙区法院合法程序公开拍卖,三被告在拍卖过程中既未向法院提出查封程序问题,也未提出拍卖程序问题,更未提出房屋权利异议,拒绝为买受人提供生活便利条件,怠于履行物业服务不仅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更侵害法院裁定的拘束力、既定力、行成力。

三、本案一审胜诉,对方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在原告已经顺利入住并已经通水通电,原告的权益得以保护。


3、律师建议


在购买法院公开拍卖的房产前需要详细了解拍卖公告,了解该房产是因什么纠纷而进行的拍卖,房产是否是支持按揭支付,是否应当支付全款,该房产是否有不动产权证,拍得后是否可以顺利办理房不动产权证,房产和土地是否存在无证不全等问题。当拍的房子存在问题,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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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芳律师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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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案经验丰富
濮阳市黄河路与金堤路交叉口向东50米路北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国芳
  • 执业律所:
    河南辉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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