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芳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肇事一审辩护判处缓刑
来源:杨国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15
浏览量:287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018年12月28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常某某驾驶豫A×××**“宝骏”牌小型轿车沿302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马村乡大岳村路段处时,与步行的左某3发生碰撞并逃逸,后左某3又被随后李某2驾驶由东向西行驶的豫J×××**“海马”牌小型轿车碾压,左某3当场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常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为证明所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常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惩处。



2、律师点评

本案当事人常某某在案发当时存在有逃逸行为,但第二天主动自首为本案在量刑方面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加上当事人的家属在律师的帮助下与受害人家属积极达成和解并且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在庭审前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本人当庭宣读了悔过书,认罪态度诚恳,最终本案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常某某判处了缓刑。



3、律师建议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有三个不同的量刑档次。一是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失灵的、无牌证机动车辆、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等;二是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侦查阶段,刑事拘留最长时间是37天,到期后,公安机关会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期限是7天。在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一般是2个月。如果没有延长羁押期限,2个月后会侦查终结,公安机关会将案件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是45天,如果认为证据不足,可能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时间为1个月。检察机关审查证据材料后,认为涉嫌犯罪证据充分,会将案件移送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的审理期限一般为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

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其他过失犯罪后,一定要保护好现场立即拨打110/120,现在的机动车都有交强险及商业险,除醉酒逃逸故意犯罪等情况不予赔偿外,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要赔偿第三方受害人。因此,发生事故后一定要沉着冷静。被刑事拘留后,公安机关会告知当事人及家属可以聘请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辩护,此时一定要及时聘请律师介入,刑事拘留最长时间是37天,到期后公安机关会提请批准逮捕,也就是说被刑事拘留的37天是当事人取保候审的黄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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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国芳
  • 执业律所:
    河南辉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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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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