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兵律师亲办案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审轻判三十个月
来源:孙兵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15
浏览量:619

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

淮安中院二审轻判三十个月实报实销


一、基本案情

杨XX系江西一家私企老总,由于勤劳诚恳,经营有道,企业生机勃勃,在当地陆续经营了几家业务有关联的公司,员工人数上百人,是当地小有名气的企业家。由于前两年市场行情不佳,加之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许多供应商是当地私人或个体户,难以提供发票,所以杨XX经营的企业严重缺乏进项发票,导致交纳的税款较多。

为了降低企业的税负,增加利润。杨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接受了其他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近三百万元,抵扣税款近五十万元。此案被淮安警方侦破,他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在法院审理前,杨XX一直被取保候审,但在开庭审理后,法院当庭决定对其逮捕,并且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四年!

这突如其来的变化使得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其家人和江西委托的律师慌了神,赶紧寻求上诉。在认真研究了此案的判决书和相关材料并和其一审辩护人交流后,孙兵律师认为本案上诉改判可能性极大。

接受其家属委托后,孙兵律师及时向中院递交了手续,并认真阅卷,二十余次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开导其心志,了解案情的细节,代为转述企业经营中问题的处理方法。在认真研究后,孙兵律师认为1996年此罪的司法解释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江苏省这个发达地区。应该按最高法院裁判西藏林XX案的精神,改适XX相关标准。并以此为主要辩护点,倾心投入庭审代理工作。

二、裁判结果

二审案件一般三个月内结束,但本案由于法律适用问题复杂,代理时间历时一年多!在多次听取律师意见并仔细研究后,淮安市中级法院最终裁判:杨XX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情节较轻,采纳律师意见,可以适用我国XX相关规定来裁判本案,依法改判杨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案结事了,实报实销,比一审判决减轻了三十个月!!!)。

三、法律分析

本案在审理中争议焦点为:

1、本案是否仍应适用现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此时最高法新解释还没出台)

2、本案可否替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经研究,辩护人认为:

虽然就此罪最高法院于1996年作的司法解释仍然处于生效状态,但是法院审判不应不顾社会发展,不能再机械适用此解释。作为变通,应根据实际情况适用退税解释。

首先、1996年解释施行时间在二十年前。二十年前的中国,一般工薪阶层月平均收入才几百元,当时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处于低水平,人民刚解决温饱线问题的社会情况下。经历二十年的高速发展,中国经济水平已经上升到新的台阶,综合国力全球第二,人民的物质水平极大提高,全民即将进入小康社会!再用二十年前的标准来量刑,显然不符合现实情况。………

其次、就本罪所涉数额问题,西藏高院在审理中发现问题,曾向最高院进行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在收到西藏高院的请示后,于201X年X月X日作出《关于如何适XX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X]XX号)原则同意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不再参照适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XX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XX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案的典型意义和富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实践

本案虽然只是一起简单、高发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但是本案处于特定的历史时间,这个时期的中国社会和经济正处于巨大的变革之中,也倒逼法院的司法实践来自我改变,来顺应这个经济基础的巨大变化。

刑事案件的代理过程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全面或司法解释的缺位、滞后,很多时候辩护人不能一味根据司法解释办案,要根据国家管理的大局来调整代理思路,从而得到最佳的辩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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