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少天律师亲办案例
白某犯赣州首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来源:付少天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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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白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白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纠纷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并参与本案今天的庭审活动。接受委托后,我认真地研究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详尽地查阅了有关本案的全部案卷资料,并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使我对本案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现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白某具有如下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法庭裁量的时候予以充分考虑:
    1、白某不是本案组织、领导者,几乎没有发展成功一名下线,社会危害性不大。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2条规定,所谓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本案中,从公安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来看,白某看似发展了一名下线(详见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也即司某(实际为其表哥),但从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的询问笔录中可以得之,司某是借给了白某3800元(笔录原话为“当警官问:后来白某和路国强问你拿钱是怎么回事?司某答:后来白某看我不肯加入,就说问我借3800元,我就借给她了”),而非被白某发展成为了下线。因此,司某不应认定为白某发展的成员。至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后面附录的证人李海洋、程涛证言,辩护人认为更不应认定为是白某发展的成员,特别是证人程涛,因为其在公安机关的询问中明确表示“我是被其姨夫肖金贵叫来的,我不认识白某和陆国强他们”。因此、白某在本案中几乎没有发展成功下线,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白某没有发展10到64人份,因此不可能会认定为C级(最多属最低的E级),其参加本案传销组织也是被其丈夫教唆、控制所致,在整个发展过程中,也仅仅起到非常次要的作用,我国《刑法》明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主体进行制约,一般的胁从者、参与者不是刑法着重处罚的对象,恳请法院可以抱着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原则,对白某从轻处罚。
    3、被告人白某主观恶性较小,本案没有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手段轻微,经过近6个月羁押教育,辩护人有理由相信其完全能够洗心革面重新做人。
    4、被告人白某认罪态度好。从侦查到审查起诉阶段,其都能积极配合,认罪态度好。其表现表明他已经充分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他一开始就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认罪态度可以看出他已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正确的认识,并已经有了诚恳的认罪和悔罪态度。 
    5、本案适用了被告人认罪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白某虽构成犯罪,但具备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谢谢!
                   
                                             辩护人: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少天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
   
承办结果:法院支持了辩护人的意见,白某最终得到了减轻处罚,仅被判处7个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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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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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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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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