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鸿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无效
来源:曾庆鸿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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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应聘到某公司,在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条规定如下:如果公司因实际情况未能履行劳动合同中部分条款的,甲方(即劳动者)自愿放弃追究责任的权利,不作异议。王某在要求公司删除此条款,公司表示如果不同意该条款的要求,将会失去这次工作的机会。由于求职心切,王某最终还是在没有删除此条款的情况下签订了劳动合同。后来,公司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王某将公司起诉至法院。

    【分歧】

    第一种观点:王某是完全的民事主体,应能够正确认识其行为后果的性质及对自己与他人的影响。公司对其劳动合同不能履行已经进行了明示,王某也表示同意,故公司有权利不履行劳动合同上的部分义务。

    第二种观点:公司和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违背了“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该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劳动法》中有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从王某的情况看,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如果王某不同意该条款而拒绝签字,那么等于自动放弃了这个工作机会,其在双方不平等的地位上被迫签订了该条款,公司以工作机会胁迫王某同意其制订的不平等条款,故公司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该条款应当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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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曾庆鸿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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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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