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少天律师亲办案例
赣州市刘崋浮涉嫌故意杀人案
来源:付少天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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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刘崋浮涉嫌故意杀人案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大人:

    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刘崋浮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指派我们作为被告人刘崋浮的一审辩护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

    庭前我们在法院查阅复制了卷宗材料,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并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已经对刘崋浮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首先,我们对被害人家属表示深深的同情,被告人刘崋浮对自己造成的无法挽回的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刘崋浮犯有故意杀人罪,认定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适用的法律是正确的。但同时我们也认为,依据法庭查明的本案事实,合议庭是可以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不判处死刑的。基于此,辩护人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恳请合议庭采纳为盼:

    一、本案被告人系激情杀人,案发原因错综复杂。

    辩护人之所以这样说,首先是基于以下两个基本事实:

    (1)、被告人成长经历坎坷曲折,着实让人同情。刘崋浮1988年11月出生,从小家境贫寒,父母亲由于常年劳累过度,身体早已不堪重负,哥哥刘庭平虽幸运的考取了大学,但同时高额的学费也使得这原本就穷困潦倒的家庭更是苦不堪言。即便如此,本案被告人还是对生活充满了信心,在感恩父母赐予其生命的同时,更用一双勤劳、智慧的双手,一边打工支援哥哥学业,一边跟着哥哥在大学里偷偷的学习其一直酷爱的计算机专业。所谓皇天不负有心人,最终,刘崋浮不负众望,靠着坚强持久的意志和对电脑知识如痴如炽的热爱自学成才,与其他在校大学生一样,于2008年4月通过了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并取得二级VB合格证书,成为了拥有网络编程、网页制作、计算机组装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才。应当这样说,被告人刻苦、孝顺和酷爱计算机及计算机事业的成才经历都是非常难能可贵的,在如此艰苦环境下成长起来的他,对电脑有着无比爱护的举动也是可以理解的,而这恰恰正与本案的最终发生有着最直接的联系。

    (2)、被害人人际关系着实复杂,与被告人交往时也确实动机不纯,具有明显的过错。为了说明这一情况,我们先来看侦查机关对本案相关几位重要证人做的几份询问笔录:

    ①、公交司机贺长征的询问笔录(从第2至3页倒数第2行开始)

    问:你为何认为她(指受害人丘夏)是无正当职业的人?

    答:因为认识她以后,她座我的公共汽车都是无聊的可以坐几个小时,而且我从跟他讲话就感觉他像是做“鸡”的。

    问:你是如何认识丘夏的?

    答:大概是今年6月中旬左右,我在公共汽车上认识她的,我记得第一次坐我的车的时候,一直坐在我的车上,直到我下班还跟着我,还跟着我一直到了我在天竺山的家中,我留了她在我的家中坐了一会儿,就打的送她回家了。

    问:你认识丘夏这一天是上什么班?

    答:我记得是上的早晚班,丘夏是晚上上的车,一直坐在我车上,到晚上9点多我下班的时候还一直跟着我。

    问:你当时为何会让丘夏跟着你回家?

    答:我当时觉得无聊,就带她回家聊聊天,聊了一会儿,大概在晚上10点多钟,我和她打了一个的士送她回家去了。

    问:你带她回家时,你家中是否有人?

    答:当时我的父母在家,他们都睡觉了。

……

    问:丘夏认识哪些人?

    答:丘夏跟我说过,她认识107路的公共汽车司机,常听她说有一个叫李明杰(音)的司机很熟。

    ②、赣州满园开发公司包工头吕应生询问笔录(1961年生,从第2页开始)

    问:你最近是否认识一个女子?

    答:2010年7月11日左右的一天中午,我在黄金开发区赣南师院附近的坪路工地上认识一个姓邱的女子,她当时就告诉我姓邱,后来我听到她的同学叫她丘夏(音)……

    问:你把当时的情况详细地说一遍。

    答:……后来她就坐我的汽车一起走的……,我和我的同事毛发林一起把丘夏送到西河车站……(详见该询问笔录)

    ③、受害人母亲谢良珠的询问笔录(从第3页开始)

    问:丘夏平时的交友情况?

    答:丘夏的朋友我都不认识,也不知道她会和那些人玩在一起……我平时不让她带人到家里,她只带了男朋友来过家里。

    问:说说丘夏男朋友的情况?

    答:丘夏的男朋友自称叫于畈(因)……

    问:丘夏是否在外面住宿?

    答:丘夏有时会在外面住宿,住一夜就回家,这样的情况比较多,她不会跟我们说在哪里住,有时问她她就说在网吧住。

    问:丘夏都从事过什么职业?

    答:…..她说在我住处的一家私人加油站工作时,认识了很多出租车司机…。

    ⑤、丘夏的父亲邱昌亮的询问笔录(从第3页开始)

    问:你女儿有无男朋友?

    答:拒我所知的就是有一个男朋友,她的男朋友叫于畈……

    问:你是怎么知道于畈是丘夏的男朋友?

     答:今年7月1日,女儿丘夏把于畈带回了我们家,给我和妻子介绍于畈是她的男朋友......

    ⑥、丘夏的姐姐秋香的询问笔录(从第3页开始)

    问:丘夏是否有一台波导牌手机?

    答:有,现在还在家里,现在我拿过来了。

    问:这台手机放在你家里什么地方?

    答:在她住的房间里,昨天整理她的物品时在一个袋子里找到的。

    问:你说一下这台手机的特征?

    答:波导牌直板黑色手机,型号M17,串号是352641010740244。

    问:这台手机是怎么来的?

     答:不知道,反正不是家里人买的,我从来没有见她使用过。

     结合本案被告人的供述,再从以上询问笔录中,我们不难看出以下几个问题,也即:(A)、本案被害人丘夏早在今年7月初就已与案外人于畈在谈恋爱,但期间其同时又与本案被告人扯上恋不清、理还乱的关系,这分明就摆脱不了被害人是有故意脚踏两只船的嫌疑,加上在与被告人的交往过程中,被害人除了频繁向被告人要求给予钱与物之外,几乎没有像其他正常恋人一样的感情行为,被害人甚至不同意对外公开被告人系其男朋友的身份,这就从而不难佐证被害人从一开始就确实存在动机不纯,具有明显过错的事实;(B)、正如上述各位被询问人所陈述的那样,被害人的平时言谈举止和生活作风确实存在问题,比如:经常随意和陌生男人搭讪、亲近,甚至还晚上随陌生男人去别人家里;有时为占点小便宜也偷拿他人的东西;所谓的男朋友(于畈)还偷窃了被害人自家的钱财,现已荒唐的获刑入狱。而这些行为举止都不是一个品德高尚,人格健全的女孩本应具有的。当然,我们指出被害人的这些种种情况,在此时此刻,也的确是一件令人非常难过的事情。但是,事实毕竟还是事实,同情也不可包容法律,法律的正义首先是体现在公平上,辩护人认为,我们现在要做的是既要给死者一个心灵的告慰,更要对生者负起更多的责任,同时,让更多的人从本案中吸取教训,使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我们看到,本案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对被害人及其家人来说是一个灾难,而对被告人来说也是一场飞来的横祸。阐明以上事实,辩护人绝无故意替被告人推脱罪责之意,而仅欲表明:对由本案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应全部由被告人一人承担,在对被告人量刑时若不考虑被害人过错这方面的因素,显然对被告人是极不公平的!

    其次、由于被告人对电脑非常酷爱,甚至可以说是到了疯狂的地步,关于这一点,我们从庭审现场被告人如果离开电脑键盘甚至连话都说不出话来也可以看出。正是基于此,所以当被害人一再提出除“电脑”之外的“钱”或“物”的要求时,被告人再怎么困难,他都会同意并想方设法满足(比如没钱了,被告人找哥哥汇了三千余元)。但一旦发现被害人是在用不还电脑为要挟索要钱财或满足某种非分欲望时,被告人脑海中那种对电脑如痴如爱的思想意识就在做怪。特别是当被害人一而再,再而三的提出条件,而被告人也几次艰难的满足了其部分欲望但被害人仍不肯归还电脑时,被告人就变得情绪紧张起来。后来,在经历了千辛万苦之后,被告人好不容易要回来了自己的电脑,此时,被告人又发现心爱的鼠标垫不见了,加上那时被害人又提出要被告人拿出全部现金让其“保管”,而被害人又执意不肯告诉被告人其真实的家庭住址等最基本的信息,被告人种种遭欺骗的感觉顿时就一下子全部涌上了心头,多种复杂的心结掺和到一起,于是被告人最终就彻底失去了理智,进而做出了极不妥当的杀人行为。

    因此,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发生,系事出有因,属激情杀人。被告人之所以走到这一步,与许多因素和情节有关,被告人在刚开始时并没有想到要杀害被害人,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第一条指示精神,也即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2007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中也明确提到:“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办理死刑案件,必须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严谨审慎,既要保证根据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杜绝冤错案件的发生,又要保证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做到少杀、慎杀。”

    二、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刘崋浮还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之情节:

    (1)、本案被告人刘崋浮的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没有前科劣迹。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虽然给受害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后果,但是被告人与其它那些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不同,其并没有前科,在案发前一直是一个循规蹈矩的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坦白交待了全部案发经过,其有罪供述也始终十分全面和稳定,没有任何刻意隐瞒和避重就轻的表现。从询问笔录也可以看出,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比较好,其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在量刑时也应当酌情考虑。从这些表现可以看出,如果对被告人不判处死刑,是不致会造成再次犯罪重新危害社会的后果,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以上情节,以更好地贯彻执行“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者不杀”的死刑执行制度。

    当然,我们也知道:在我国,“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这是一种朴素的公平正义理想。但根据我国的刑事司法精神和死刑政策,国家目前正在大力控制死刑,提倡减少死刑数量,同时我国《刑法》规定,死刑也只适用于客观危害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大的犯罪分子。因此,在对被告人量刑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上述因素与本案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结合被告人犯罪动机、认罪态度、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害人的过错等综合考虑。本辩护人衷心希望合议庭能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重生机会,对本案被告人不判处死刑,包括不判处死缓。

    (2)、被告人父母已尽一切所能对被害人父母进行了部分赔偿,并获得了被害人父母有条件的谅解。

    从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由被害人父母亲笔签名的“收条、谅解书”来看,也正如前所述,被告人家庭虽早已是一贫如洗,但被告人父母还是以最大诚信并尽最大所能对被害人父母进行了部分赔偿,用以替被告人赎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中也规定:“贯彻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对于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因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对本案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3)、被告人主观上并不具有强烈的反社会性,后果虽严重,但人身危险性小。

    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其人身危险性不大。尽管其犯罪的性质恶劣,但由于事出有因,被害人也有过错。相对于社会上哪些蓄谋已久的故意杀人案,其主观恶性较小,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特别是案发后, 大多媒体舆论对被告人还是持同情和可惜的态度,这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因此,辩护人也恳请考虑为盼。

     三、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代理意见

    1、关于计算标准问题。由于被害人系农村户口(可以从被害人农村户口信息和被害人母亲谢良珠向公安机关陈述的被害人工作经历中得到佐证),所以附带民事原告人要求按城市标准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2、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附带民事原告人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3、交通费应当凭票据据实赔偿;误工费计算太高。

    4、被害人父母已与被告人父亲达成谅解协议,被告人一共需要赔偿被害人父母5万元人民币,目前已经实际赔偿1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崋浮致死人命,后果虽严重,但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被告人刘崋浮的行为系有一定的偶然性,属激情杀人,其归案后能够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深;被告人家属也对被害人父母进行了部分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父母有条件的谅解;另外,被告人年纪尚轻,更是一个不可多得的计算机专业人才。被害人确实值得同情,但同情不能抹杀事实,在给死者一个心灵告慰的同时,也恳请给生者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希望合议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以下的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悔罪改造、从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及被告人家属身表感谢!

                                          辩护人: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

                                          律  师:    付 少 天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承办结果:媒体舆论自始至终都将本案闹得沸沸扬扬,但辩护人还是顶住各种压力,坚持自己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抢下留人,被告人未被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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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付少天
  • 执业律所:
    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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