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蓉律师亲办案例
赠与行为可以通过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被任意撤销吗?
来源:黄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04
浏览量:500


【案情简介】

兰某经人介绍成为徐某的保姆,短暂相处后,二人登记结婚。婚后,兰某要求徐某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为了家庭和睦,徐某同意了兰某的要求,并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后二人又签订了《夫妻房屋财产份额变更协议书》,并经由公证处公证。该协议载明徐某将该房屋中属于自己的50%份额变更为兰某所有,变更后,该房屋属于兰某一人单独所有。最终,二人共同申请将该房屋变更登记至兰某一人名下。后兰某因徐某眼疾不能视物,随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控制徐某的生活。徐某准备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婚姻关系,拿回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


【案件经过】

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立即向委托人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进行案情确认的过程中,徐某隐瞒案件真实情况,告知律师组其仅同意将房屋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兰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变更为个人所有。后律师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房屋产权证书的材料时发现,该房屋办理过两次变更登记:从徐某个人所有变更为夫妻共同所有,再变更为兰某个人所有。且最后一次申请变更登记时,二人提交了已经公证过的夫妻财产约定。至此,我方进入非常被动的状态。律师组再次与委托人了解案件情况,委托人方才告知实情,并表示愿意与兰某进行协商。律师经过多方周旋,最终原被告协议离婚。


【案件结果】

通过律师与兰某沟通,最终兰某同意离婚。二人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涉案房屋归兰某所有,房屋内所有的家具和电器归徐某所有。后在律师的陪同下,二人于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


【鼎麒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本案中,徐某将婚前购买的房屋通过两次变更登记,登记至兰某一人名下,其实质上系对角某的无偿赠。法律尊重公民对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因此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赋予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但是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性和交易的有序性,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维持政府机关行为的权威性。赠与的撤销受有限制,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是相对的。


首先,本案中徐某与兰某签订了《夫妻房屋财产份额变更协议书》,并提交公证处公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通过任意撤销权撤销。徐某若不按照已经公证的协议书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兰某有权要求徐某履行约定。其次,涉案房屋已经变更登记于兰某一人名下,意即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即使《夫妻房屋财产份额变更协议书》未经公证,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徐某也不能再通过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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