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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协议离婚把房子共同赠与子女,该赠与能撤销吗?
来源:魏博文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04
浏览量:1535

父母协议离婚,把婚姻存续期间按揭购买的住房共同赠与子女,《离婚协议》对双方有法律拘束力,不能随意反悔,即使父母之后变更子女抚养权,亦不能撤销赠与。子女随时可以要求办理房产过户,但是在房子按揭抵押贷款尚未结清前,子女起诉要求父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法院不予支持,待房子解除或撤销抵押后再诉,法院可依法判决。


真实案例:

梁某某与陈某某1原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5月30日共同生育儿子陈某某2,2010年夫妻俩购买了某地的住房一套,后因性格不合于2017年3月7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将购买的该套按揭住房一套共同赠与给儿子陈某某2,现该住房按揭贷款尚未还清。陈某某2随母亲生活,后父亲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该案于2017年7月3日经过二审主持调解达成协议,陈某某2随父亲生活。2018年7月19日陈某某2以母亲至今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将房产过户到陈某某2的名下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与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合意,是对变更身份关系后的财产关系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二被告离婚时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所有的一套住房归儿子所有,是夫妻双方将房产赠与儿子,属于二被告对共同共有房产的自由处分行为,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原告作为未成年人无需做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交付赠与房产也不是法律上必要的交付行为(现未成年的原告居住生活在案涉住房内)。故被告关于案涉房产的赠与系二被告离婚时作出的书面承诺,而非直接向原告作出了赠与行为,原告据此不能要求二被告履行赠与义务的辩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涉案房产应认定为二被告订立离婚协议赠与儿子的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原告有权随时要求二被告履行赠与义务,被告梁某某关于其与被告陈某某对赠与房产没有约定明确的期限,原告没有权利要求其立即履行赠与义务,达成协议的初衷是想为孩子将来成家提供经济帮助,约定待原告成年后根据情况赠与,并非现在的抗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二被告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双方有法律拘束力,不能随意反悔。当事人通过“赠与行为”达到了协议离婚的目的,离婚后又借故反悔,若对这种行为给予法律保护,违反民事活动应遵循的“诚信原则”,也将破坏稳定的社会秩序。故本院对被告梁某某提出被告陈某某一直坚持离婚协议存在欺诈和威胁,不承认离婚协议的有效性,其赠与房产给儿子也不应认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其有权不履行赠与义务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离婚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是对未成年子女的一种补偿,有一定的道德义务,被告梁某某以赠与房产未交付等为由,要求撤销赠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的规定,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因本案争议的房屋办理了按揭抵押贷款,现该按揭抵押贷款尚未结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条件现尚不成就,该房屋暂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可待解除或撤销抵押后再诉。故本院对原告请求判令二被告到某房管局办理位于某地住房一套(房产证字第××号,建筑面积139.41平方米)过户给原告的相关手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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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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