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琳琳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1-02-03 15:20 浏览量:606
告人刘某某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缓刑期间,发现还有其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案事实未处理,于是,同一法院又审理了上次未审理的案件事实,该次案件中被告人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4张,税额2646463.79元。其中,认证后未予抵扣发票192张,税额2493493.31元。接受委托后,律师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了解了被告人的到案情况,认为其到案经过是可以成立自首的,与检察院沟通后,检察院核实后,采纳了这一意见。同时辩护人认为本案是未完成形态,而且本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的刑罚,应不高于并案一罪处理时所应当判处的刑罚。最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三年十个月。律师在最大范围内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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