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方杰律师亲办案例
法律意见书(侦查阶段)
来源:李方杰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02
浏览量:3393

法律意见书

(2015)金柯桥刑辩字第***号

致**市公安局**分局:

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李方杰律师在侦查阶段为***提供法律服务。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根据其本人的陈述,在假设其述陈述内容全部真实的情况下,就***涉嫌诈骗罪一案提出法律意见并进行法律分析,供贵局参考。

一、法律意见:

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诈骗罪。

二、法律分析:

(一)本律师了解到的基本情况

根据犯罪嫌疑人***(以下称***)所陈述的情况(未作虚假陈述的前提下),基本事实为:

经男友A(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介绍,***于2014年8月25日进入广州市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从事客服一职。该公司主要在互联网某某点卡商城(网址:http://www.5********8.com/)销售虚拟商品,包括电话充值卡、游戏点卡等,***工作时间为10:00 --18:00。工资由公司负责人B、C发放,***的工资情况为:试用期(9月、10月)工资2000元,转正后(11月)2500元,12月工资2800元。

***担任客服主要负责补发货、处理错卡、应客户要求查询订单、接待投诉电话等。和客户交流交流基本是通过公司的QQ和网站,QQ和网站的账号、密码均由公司负责人掌握控制,都是上班前公司负责人事先登陆好的。在工作过程中都是客户直接购买商品或者主动加客服QQ咨询,客户购买商品只要填写邮箱、昵称、查询密码,通过支付宝、网银付款后系统会把商品的卡号和卡密发送至客户填写的邮箱中。***有时候也遇到有人咨询商城是否提供刷单、刷信誉兼职,其都是根据公司的要求一律答复:本商城不存在兼职、刷信誉、返佣金;有时候***也应客户要求帮忙查询订单号,有时候也接到投诉电话反映卡密、卡号不对或者被盗取,遇到此类情况,***也建议客户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1月7日***被**市公安局**分局予以刑事拘留。(详件附件一:《律师会见笔录》)

另经本律师查询,广州市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是2014年6月23日在厦门市湖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公司地址为:厦门市湖里区*****************室,负责人为:B。(详见附件二:《广州市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工商信息》、《某某点卡商城网页(3页)》)

(二)法律分析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基于犯罪嫌疑人***的陈述,结合刑法的相关规定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本律师认为***不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1、        在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

第一,***没有实施诈骗的故意。广州市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是否是一个为实施诈骗犯罪而成立的公司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查证核实,刚大学毕业的***只是为了找一份工作养活自己进入该公司,并不知道该公司为诈骗公司,更不是为了实施诈骗获得非法利益而进入该公司的。

第二,***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工作过程中遇到有人咨询某某点卡商城是否提供刷单返现兼职,都一律告知客户商城不提供这些业务,刷单返现兼职是骗局;遇到客户投诉卡密、卡号不对或者被盗取,***也建议客户向公安机关报案;某某点卡商城的网站主页也有安全提示、防骗指南、网站声明等,提醒客户某某点卡商城不提供刷单、刷信誉兼职,刷单返现是骗局等。结合这些情况来看,***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其收入都是来自公司负责人发放的固定工资。

第三,***在工作过程中没有发现公司是在恶意骗取客户的财产。作为客服的***主要是通过QQ和客户交流、负责补发货、处理错卡、应客户要求查询订单、接待投诉电话等,而QQ和网站的账号、密码均由公司负责人掌握控制,都是上班前公司负责人事先登陆好的。***对于公司是不是在骗取客户钱财、以及公司具体如何运作一无所知。***是其男友A介绍进入该公司的,而A进入该公司也是经过网上投简历、公司面试后录用的。经本律师查询,广州市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是一家厦门市湖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因此根据公示公信原则,一般人认为该公司是正规公司也是情理之中的事。假设该公司确实是在恶意骗取客户钱财,但结合***的岗位和工作内容来看,***也不可能发现公司的诈骗行为。

2、         在客观方面,***没有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第一,***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对于公司是不是在骗取客户钱财、以及公司后台系统如何运作一无所知。据其陈述,她工作使用的QQ、网站的账号、密码均由公司负责人掌握控制,都是上班前公司负责人事先登陆好的,对于咨询某某点卡商城是否提供刷单返现兼职,都一律告知客户商城不提供这些业务,刷单返现兼职是骗局;遇到接到客户投诉卡密、卡号不对或者被盗取,***则协助客户处理,处理不好的建议客户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没有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从而使客户产生错误的意识处分财产。***作为客服从来都没有主动去招揽客户前来某某点卡商城购买商品,都是客户直接付款购买商品或者主动加他们QQ咨询相关问题的,客户购买商品只要填写邮箱、昵称、查询密码,通过支付宝、网银付款后系统会把商品的卡号和卡密发送至客户填写的邮箱中,而系统管理都是公司负责人在操作,***对此一无所知,也没有权限去操作。

第三,***没有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收入来自公司负责人发放的固定工资,并不是直接骗取客户的钱财据为己有;***也不是公司的股东,无论公司收益多少,她都没有分红。

综上,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诈骗罪。退一步说,假设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广州市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确实是为实施诈骗而成立的公司,但结合***的工作岗位、工资发放和具体工作情况来看,她也只是犯罪分子利用的犯罪工具而已。

上述法律意见是在犯罪嫌疑人***陈述的内容以及提交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做出的,分析是本律师对本案的初步法律分析,不排除随案情发展进一步修改的可能。上述意见请贵局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

李方杰律师

2015年1月16日

【办案情况】承办人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后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经会见了解基本案情后,承办人认为***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于是向本案办案机关**市公安局**分局提交上述法律意见书,后**市公安局**分局释放嫌疑人***。


以上内容由李方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方杰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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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1255号财富大厦2208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方杰
  • 执业律所:
    浙江金柯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6*********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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