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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淫罪争取判处拘役案例

作者:汤佳杰  更新时间 : 2021-12-22  浏览量:797

一、案情概要。

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经营美发店,并容留了李某等人在美发店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还租赁了某出租屋作为卖淫场所。公安机关在上述出租屋内将正在从事卖淫活动的李某等人当场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另外,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辩护意见概要。

1、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向办案部门供述自己罪行,没有故意隐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于其他暴力性犯罪较小,其在被刑事拘留后,在看守所内积极接受改造,认罪态度良好,故应酌定从轻处罚;3、根据证人肖某的证人证言,被告人收取的分成基本用于店铺租金支出,肖某的工资支出、失足妇女的餐费支出,其本人从中获益很少;4、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主动向民警举报了其他人涉嫌容留卖淫的事实,并提供了具体的发廊名称和具体的地点,上述举报已被民警书面记录下来,后辩护人向检察院沟通得知,该发廊已经停业,但被告人确有立功的主观愿望,其行为亦有可能为公安机关提供重大的破案线索,理应得到积极的肯定。5、被告人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已认真改过,且其本人当庭愿意认罪,故恳请法庭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让其早日回归社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法院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辩护人还提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若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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