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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成功案例

作者:陈祥  更新时间 : 2021-01-29  浏览量:380

1、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如东某口腔医院为一家民营口腔医院,申请人曹某(本案委托人)于2019年1月1日依法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也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曹某的年保底工资为60万元。自曹某入职后到2019年8月,医院实际向其发放的工资数额为125232.96元,此后医院一直未向曹某发放工资。

在曹某入职前,口腔医院曾与案外人刘某签订承包经营协议,由案外人刘某进行承包经营,曹某与口腔医院的劳动合同上既有医院盖章也有刘某签字,曹某的部分工资也是刘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进行发放。

鉴于口腔医院拖欠劳动报酬、未足额缴纳社保等违法行为,曹某于2020年4月14日向被申请人书面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并说明了理由。其后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医院支付工资差额624767.04元及经济补偿金75000元。


2、案件争议焦点:

(1)曹某与口腔医院的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2)曹某主张的工资差额如何确定?

(3)曹某2020年1月至3月的工资如何确定?

(4)曹某主张经济补偿金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3、律师代理意见: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成立,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据租赁合同或者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虽然口腔医院将其经营权承包给个人刘某,但该承包租赁协议只是对口腔医院与承包人刘某有效,并不影响曹某与口腔医院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

另外,口腔医院与曹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加盖了公章,刘某作为医院的代表在合同上签字;口腔医院为曹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刘某及口腔医院处财务均向曹某发放过工资;曹某的辞职申请表亦由口腔医院处盖章确认。上述事实均指向劳动关系的成立,口腔医院以其与无资质的第三人存在承包关系而否认与曹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故曹某与口腔医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口腔医院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本案中,曹某提交了由双方签字确认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其年保底工资为60万元,根据劳动合同对于曹某工资构成以及各项工资标准的约定,曹某主张年保底工资60万元合法有据。

曹某所举证的转账记录能够确认口腔医院发放的部分工资情况,而被申请人并未提供任何发放工资的证据,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口腔医院违反劳动法规定,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曹某为口腔医院提供劳动期间,口腔医院存在拖欠劳动报酬、未足额缴纳社保、单方停缴曹某2020年1-3月社保的违法行为,曹某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于2020年4月14日向口腔医院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依法解除,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4、审理结果:

(1)申请人曹某与被申请人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3月31日解除;

(2)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某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曹某工资差额合计人民币530207.04元;


5、案件评析和社会影响:

承包经营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常常为了规避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采取如本案中的承包经营方式,将单位的经营权承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在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时给劳动者维权设置障碍,迫使其接受不合理的处理方案,从而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在本案中,代理人通过对认定劳动关系的几大要素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再结合案件的证据及相关规定,给仲裁委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提供了有力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该案件同时也对规范企业劳动用工,保障劳动者权益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


以上内容由陈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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