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认定情况:
本案当事人D某曾任某国有企业领导,因涉嫌受贿罪被监委留置,在监委移送的起诉意见书中,认定其受贿金额为人民币近550万元。
最终裁判情况:
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及公诉人量刑建议,认定D某受贿金额40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人民币60万元。
案例办理情况:
2020年6月下旬,我所接受家属委托,指派王麒栋律师担任D某的辩护人。王麒栋律师第一时间提交手续,展开阅卷工作,克服困难及时会见当事人,争取到了先机。
首先,想方设法克服“会见难”。D某异地羁押的某县看守所因疫情防控需要调整了会见政策,要求会见当事人必须借用看守所所在地县法院刑庭的审讯设备。但该县法院表示,本案系上级监委指定管辖案件,法院无法确定是否有管辖权,无权审查律师的会见手续,也未有过无管辖权案件允许律师使用法院审讯设备的先例。针对此特殊情况,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我所承办律师积极同该县法院、看守所多次沟通后,最终该法院同意在无庭审的时间段借用设备保障律师会见,成功完成了会见,把握了本案的办理时机。
其次,深入分析、积极沟通,降低指控数额。在办案过程中,我所承办律师与承办检察官对本案中受贿金额的认定问题存在分歧,经过辩护人与承办检察官充分的沟通,并提交详细的书面意见,最终得到检察官认可,采纳了律师意见,在起诉书中将D某涉嫌受贿的金额降至400万元,并最终认定D某构成自首。至此本案取得重大突破。
再次,多方沟通,协助家属办理公证,克服“资金难”。当事人家属因退缴违法所得、以及筹措后续罚金需要变卖房屋,而D某处于羁押状态,导致共同财产出售遇到困难。我所承办律师不懈努力、多方协调,终于获准当地公证人员随律师进入看守所,为D某卖房办理相关授权委托的公证手续。在协调好看守所时间,辩护人同家属到法院领取相应手续时,法院提出“财产转移”的顾虑并要求由非家属人员来进行担保。由于当时看守所的疫情防控要求不断变化,如果当天未能完成委托授权公证,可能之后就再无机会办理公证。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王麒栋律师在征得律所同意后,主动向法院提出由辩护人进行担保,并签署了担保书,最终帮当事人及家属顺利办理了相关公证。家属得以出售房屋及时缴纳罚金。
本案办理过程一波三折,但最终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我所律师的敬业专业、认真负责也获得了办案机关、当事人及家属的多方肯定。本案的成功办理又一次实现了我所向当事人及家属的承诺:艰难时刻,不负相遇!
武广轶律师点评:
本案的成功办理除了律师的敬业专业,更离不开检察官、法官的公正和担当、离不开当事人的真诚认罪悔罪,离不开家属的积极配合。王麒栋律师办理本案时想方设法解决问题的精神和能力值得全所律师学习。他所遭遇的“会见难”的原因从无先例、所争取的公证人员进入看守所办理公证在其他案件中难以实现,但他没有放弃,也不是简单请示汇报等待团队帮助解决,而是自己克服困难、穷尽一切可能寻求解决方案。最后的关键时刻自己作为担保人签字,充分展现了靖霖律师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不懈追求。
谢可明律师点评:
本案的成功办理给了我们一个启示:如何培养年轻律师的“沟通能力”与“解决问题能力”?王麒栋律师通过这个案例分享给我们靖霖(昆明)所年轻律师一个路径,那就是秉持认真负责的态度,保持对“过程完美化”的不断追求,基于尊重、理解的立场,真诚的沟通,不断创新,不断克服困难,不断增强“沟通能力”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最终实现自我成长。
承办律师
王麒栋
靖霖昆明辩论队队长
靖霖昆明所专职律师
点评律师
武广轶
靖霖昆明所执行主任
靖霖刑辩学院副院长
谢可明
靖霖昆明所副主任
毒品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