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X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XX主张的医疗费人民币XX元有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情况说明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保险公司认为应从商业保险赔偿款中扣减非医保医疗费用的辩称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害人高某1死亡时年龄为77周岁,其死亡赔偿金按湖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应为人民币XX元,本院予以支持;丧葬费诉请过高,应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XX个月为人民币XX元;交通费虽无证据证明,但符合现实需求与物价水平,本院酌定为人民币XX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误工费,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四名被害人家属因办理丧葬事宜而造成实际误工损失即工资收入减损,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被害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系夫妻关系,相互具有扶养扶助义务,被害人因此次事故丧生,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达退休年龄且年过七旬,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因此在除去其他扶养人应当负担的扶养义务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应当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即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为人民币XX元。综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X元。
关于责任比例划分问题,本院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酌定被告人张敏承担责任比例XX%,被害人高某1承担责任比例XX%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