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显诗律师亲办案例
我代理的通川区的离婚案子
来源:李显诗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14
浏览量:593
             民事起诉状

  原告:董X,女,汉族,生于198X年1月5日,中专文化,住万源市长坝乡XX村一社,联系电话:136XXX。
  被告:邓XX,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8日,初中文化,户籍地址:通川区双龙镇育才路XX,现住通川区西江路XXXX壁,联系电话:130XXXX。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婚生女董XX归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300元的抚养费。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开始同居生活,原、被告于2005年X月2X日在通川区双龙镇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在万源市长坝乡居住生活,原、被告于2008年10月在万源市长坝乡农贸市场开了个卖服装的小店,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性的发生争吵和打架,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09年2月离开了万源长坝乡,从2009年2月份起原、被告互不来往,婚生女董XX一直是原告董x在抚养,被告从来未尽到家庭责任给过小孩抚养费用。2007年原告在达县陆军医院做了宫外孕右侧输卵管切除手术,原、被告在婚姻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原、被告在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的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经常性的与原告争吵和打架,分居达到了两年之久,符合婚姻法的离婚条件,原告于2007年做了宫外孕右侧输卵管切除手术,以后怀小孩机率很小,望法院在判决时考虑这些情节,判决婚生女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用,望贵院依法支付原告的诉讼请求,早日判决。
  此致
通川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董X
                        201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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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显诗
  • 执业律所:
    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17*********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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