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什么是“跳单”?
答
“跳单”亦称“跳中介”,是指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后,某某中介人直接与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行为,多发于房地产交易领域。
易某通过房产中介
了解到欲购房屋和房主的有关信息后
某某房产中介,直接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协议
那么房产中介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近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化解了一起“跳单”案件,谢某向房产中介当庭兑现中介费1万元,易某也表示服判,并撤回二审上诉。
案件详情
2020年4月18日,谢某通过房产经纪公司的介绍与易某签订《定金合同》,约定:谢某以86万元价格将其名下房屋出卖给易某,双方定于2020年4月30日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次日,谢某、易某、房产经纪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中介合同,约定:谢某、易某分别按房屋成交价的1.5%向房产经纪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同年4月25日,谢某与易某某某房产经纪公司,另行完善了相关购房手续,并办理了案涉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房产中介与二人协商支付中介费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谢某、易某分别向房产经纪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1.29万元,共2.58万元。谢某、易某不服,向重庆二中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中介合同被写入民法典。承办人何洪法官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介合同相关规定与各方当事人耐心交换了意见,确定了本案裁判思路,并在庭审中逐一查清争议事实、理清争议焦点,同时进一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最终,谢某与房产中介达成庭外调解协议,同时撤回上诉,并当庭兑现支付1万元,易某撤回上诉,表示服判。至此,“跳单”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说法
“跳单”行为违背契约精神,既破坏了市场交易规则,更不利于诚信社会的构建。对于如何规制“跳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没有作明确规定,以致在司法实务中争议较大。为回应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某某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该规定为新增规定,首次将“跳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上升到法律层面,保护了中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违背契约精神、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明确给予了否定性评价,对规范经济社会交易规则和构建诚信社会提供了重要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