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显诗律师亲办案例
我办理的安徽省离婚案子
来源:李显诗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14
浏览量:587
          民事起诉状

   原  告:阳XX,女,汉族,生于198X年12月2X日,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安徽省临泉县姜寨镇李吴行政村孙庄134号,现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河街,联系电话:158XXXX 
   委托代理人:李显诗,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孙XX男,汉族,生于198X年1X月30日,初中文化,住安徽省临泉县姜寨镇李吴行政村孙庄134号,联系电话:15XXXXX
   案  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婚生女孙X和婚生子孙XX归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至18周岁止)。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7年9月份被告在上海打工期间通过网络加上原告的QQ号码,认识了原告(当时原告在户籍地四川万源市),原、被告于2007年10月份在上海见面,不久就开始了同居生活,原、被告于2008年4月26日在安徽省临泉县姜寨镇办理了结婚登记,原被告生育了两子女,大的女儿孙X和小的儿子孙XX分别生于2008年10月12日、2010年6月27日。原、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和打架,在婚姻期间被告孙XX经常性的赌博,原告多次劝其不要赌博,反而经常遭到被告的谩骂和毒打,被告于2010年9月份叫原告的父母把四川省万源市的农村房屋变卖搬至安徽与被告一起居住,于是原告的父母听从了被告的安排,而后被告曾多次向原告父母借钱,由于原告父母的拒绝,于是被告孙XX变本加利的对待原告阳先会,被告于2011年6月24日用暴力的方式把原告的父母撵走,原告无法容忍被告对其打骂,于2011年10月11日被迫离开安徽与被告分居,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差,是通过网上认识的,草率的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和打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鉴于小孩岁小,其中一子未满两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之规定,请求判决两子女的抚养权归原告,由被告支付抚养费,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阳XX

                        201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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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显诗
  • 执业律所:
    四川天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17*********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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