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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离婚律师——律师代理分居满两年,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来源:蓝锐离婚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1
浏览量:401

一、案情简介

2014年3月12日,经人介绍相识的两对年轻人闪婚,初期杨先生和朱女士恩爱无比。时间刚过半年,双方开始发生冲突,朱女士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奔赴南方,断绝联系。

2017年12月30日,杨先生联系不到朱女士,就向法院起诉离婚。

二、裁判观点

法院支持杨先生诉求,判决双方离婚。

三、律师点评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

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两名专业律师进行办理,经过倾听当事人描述,最终确定本案最大争议焦点如何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分居满两年的事实,最终制定出详细的诉讼策略,指导当事人搜集证据,经过庭审程序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一方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朱女士自2014年12月离家出走至至今已满两年,原告起诉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离婚。

1、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20种法定情形是什么?

答:(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8)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12)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13)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14)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5)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6)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7)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8)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9)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0)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2、离婚准备的材料及诉讼程序是什么?

答:准备材料:(1)民事起诉状4份,交法院3份,留1份开庭用;(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1份交法院,结婚证丢失,去民政局出具查档证明。(3)涉及房产、车辆,提供房产证、行驶证或者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出具的查档证明。(4)涉及子女抚养,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或者户口簿证明孩子的身份及亲属关系。(5)涉及离婚的相关证明,如对方出轨的证据,证明家庭暴力报警记录及医生诊断证明。

诉讼程序:(1)选择管辖法院立案,一般是被告住所地,特殊情况原告住所地也可以。(2)法院转至诉调中心,进行诉前调解,调解成功,出具调解书,调解无效转至正式立案。(3)法院排期开庭,符合条件,判决准予离婚,不符合,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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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蓝锐离婚团队
  • 执业律所:
    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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