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离婚律师——律师助力子女随母亲生活时间较长,案件胜诉?
作者:蓝锐离婚团队 更新时间 : 2021-01-21 浏览量:367
一、案情简介
姬女士与张先生于××××年结婚,2011年婚生子出生。结婚不久,由于张先生父母的原因,张先生多次殴打姬女士,孩子两岁后,张先生不再打人,但对姬女士和孩子不负责任,夫妻感情日益恶化,直至破裂。姬女士与张先生分居快一年,这是姬女士第二次起诉离婚,请支持姬女士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姬女士与张先生离婚,婚生子归姬女士抚养。
三、律师行动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两名专业离婚律师协同办案,积极指导姬女士整理婚生子跟随其共同生活的证据,婚生子张某2上学的幼儿园出具证明,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环节,最终查明了婚生子张某2现随姬女士共同生活的事实,姬女士与张先生分居后,婚生子张某2一直跟随姬女士生活,在姬女士居住周边上学,熟悉周边环境,突然改变环境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最后一审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判决婚生子张某2由姬女士抚养。
律师提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民法典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作出界定,实务中,很多情况双方为争夺孩子抚养权势如水火或者都不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建议在争夺或者放弃的过程多想想孩子的感受,尊重孩子真实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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