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昊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某与马某某诉某市社保局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纠纷
来源:王昊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0
浏览量:289

基本案情:

马某为王某某、马某某之子,为某汽轮有限公司的员工。2019年10月15日8时46分许,马某在下班途中被第三方宋某某驾车撞伤,造成马某受伤住院,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某区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无责任。经相关部门调解,宋宝臣与原告达成和解,宋某某和保险公司按照法定标准赔偿马某某、王某某60余万元,赔偿完毕。某市人社局受理某汽轮有限公司提起对马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19年12月20日认定马某死亡为工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的相关规定,王某某、马某某应得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某市社保局于2020年2月3日作出审批,仅给付王某某、马某某工亡补助金175020元,其他金额被告以地方条例规定为由、第三方已经支付完毕为由拒绝支付。故王某某、马某某提起诉讼。

办案过程:

原告找到本律师时,本律师根据对于工伤双倍赔偿多年的了解和研究,直接很肯定地想原告告知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可以获得双倍赔偿。原告委托后,本律师第一时间书写了起诉状,指导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利用一周多的时间组成了长达三页的证据目录。因疫情原因,采用邮寄材料的方式立案,并多次给法院打电话沟通跟进。在案件即将开庭时,法院告知,原被告因机构职能调整,不在管理工伤保险事宜,要求本律师撤诉,另行起诉。当事人对于法律并不了解,重新立案后,审限重新计算,对于当事人的些许抱怨,本律师一再解释相关法律程序,并向其告知其实体权利不受影响,只是时间拖长。在等待开庭时,本市迎来第二轮疫情,开庭时间又被推迟。开庭时,被告一再强调其是按照省地方规定进行理赔,拒绝双倍赔偿。本律师指出,被告所依据的规定只是地方法规,不能与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相抵触,且地方性法规出台在前,司法解释出台在后,新法也应优先适用。后经过法官与被告的沟通,被告按照国家标准支付了马某剩余的工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多达60余万,原告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本案得到圆满解决。

办案小结:

律师对于法律适用的热点尤其是争议要时刻关注,把握主流的裁判方向,才能为委托人争取到最大利益。本案中委托人咨询本律师之前也咨询了别的律师,但是因其对相关法律不了解,导致委托人失望而回,委托人咨询本律师时,本律师有理有据的给出解答,使委托人有了充分的信心。其在经历了老年失独的悲惨境遇后,在律师的帮助下,前后获得了140余万的赔偿,使其精神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慰藉,物质上也获得了较大的受益。

备注:本案案号为(2020)吉7102行初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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