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杨贵律师亲办案例
庭前调解成功委托人一次性解除婚姻关系
来源:郑杨贵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8
浏览量:1027

开庭法院:广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赣1103民初72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杨贵,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11201010501214

基本案情:

原告郑XX和被告项XX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没有建立起稳固的夫妻感情,双方于2018年3月起因感情不合分居,感情完全破裂无法挽回,但被告始终不同意离婚。分居期双方关系也没有任何改善。原告只能提起诉讼。

办案过程:

本次诉讼是原告郑XX坚决要求离婚,但被告项XX不同意,还以各种手段阻扰郑XX达成诉求,被告项XX时而同意又多次反悔,双方长期争执,矛盾难以化解,原告郑XX已经心力交瘁,而且非常抵触和被告见面。众所周知离婚诉讼第一次起诉被告坚决不同意的话确实可能不判离。所以如果等到开庭再试图说服对方同意难度是比较大。所以笔者采取的策略就是庭前寻找突破口。

首先笔者联系到被告项XX,尝试和对方沟通,向他表达了原告郑XX离婚的坚定决心,再通过其他方面晓以利害但项XX冥顽不化沟通效果并不是很好。于是笔者转变思路向承办法官求助,通过法官共同向被告做工作。法官调解经验丰富,地位中立,调解效果比律师单独调解要好很多。在笔者的指导下原告搜集了一些相关证据如租房协议、某信聊天记录、租金转账凭证等。

在庭审中笔者在双方分居事实上进行了充分认证,也采用一定技巧诱使对方承认分居事实再加上举证,出示了租房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租金转账凭证。被告项XX最终也认识到双方感情确实已经达到破裂程度再怎么挽回也是徒劳的,不如早日放手,开启新的生活,最终同意调解离婚。当事人对律师的工作表示满意。

调解结果:

一,原告郑XX与被告项XX自愿离婚;

二,长女项XX、次女项XX均由被告项XX抚养,被告同意放弃向原告主张抚养费的权利,原告郑XX有探视孩子的权利,被告有配合的义务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点评:

实践中,婚姻家庭纠纷中,40%的纠纷能调解和好,有超过60%的案件通过协议离婚解决,因此调解离婚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有什么技巧,是许多当事人很关心的问题。我们总结大量实践经验,认为调解离婚时至少得注意以下几点:
1、调解环境。一般情况下,在代理离婚案件中,调解通常会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采用。在调解阶段,我们一般会邀请对方或对方代理人调解商议离婚事宜。一般我们会约定周末在茶馆进行。这个场所一般环境优雅,具有亲和力的环境,比严肃的办公室环境更容易促成双方交流。调解时,切忌单方到对方委托人住所,否则,产生纠纷或误会双方很难说清楚。
2、调解语言。调解时,尽量给对方当事人中立的感觉,调解员也要抱着调解的诚意,不要一味站在自己的角度谈观点,讲道理。在与对方当事人商议时,尽量要用亲和的语言交流,避免用威严、傲慢、冷淡的口气与对方沟通。同时,在调解中,不要对于双方的是非多过发表意见,而围绕争议分歧和缩小争议努力。
3、调解技巧。调解时,先找出分歧,筛选争议焦点。找出双方分歧的原因,以及减少差距的方案。观察当事人的表情,运用各种方法和技巧,走进调解人的思路。调解步骤要不留痕迹,最终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抓住双方争议焦点后,再找到双方的共同点以及解决争议的途径。适度公开自己的和解想法,示明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双方共同探讨调解思路与方案。在调解时,要注意营造调解氛围,注意抓住调解时机,把握调解的原则,以及注意个案时双方当事人的性格特点。在调解时,一定要注意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情绪,使当事人尽量保持冷静和理性,这样,调解才更容易达成。若当事人情绪激动时,注意运用以下几种方法调解当事人的情绪:
(1)冷却法。当一方当事人情绪过于激动时,设法冷却其怒火,比如,让双方当事人分开,走到公共场合,转移话题等。
(2)宣泄法。对于明显受到压抑的当事人,有极强倾诉欲望的当事人,不妨让其发表其意见,让其宣泄其内心的愤怒和不满。这一点,对于婚姻调解员,把握是十分重要的。有时候,自己的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在发牢骚,或诉苦,即使言语内容与案件处理无关,甚至有些难听,也不要立即打断,让其宣泄一下,对于案件处理不一定是件坏事。对于确属弱者或无过错一方,要耐心倾听,要表示同情,要给予安慰。当事人宣泄后,心静会归于平静,对于调解成功会有积极作用。
(3)陪伴法。有些当事人自己陷入感情旋涡难以自恃,情绪激动,但其家人或亲朋可能看待事实清楚。因此,调解时,选择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居委的人、亲朋、父母陪伴,可以增加成功的机率。但是,对于明显不辩是非地站在自己家人角度的亲属,对于明显可能引起双方争吵或可能挑起冲突的亲属朋友,应尽量排除调解时在场,以防止矛盾扩大和冲突发生。总之,调解员在离婚诉讼中,应极为重视调解方法,及时把握调解时机,学习调解技巧,影响委托人,影响对方当事人,影响承办法官;调解结案,是保护自己当事人的需要,是双赢的需要,同时,也是调解员保护自己利益的需要。

总之,不论是法院诉讼离婚或是协议离婚,都不应盲目去做,最好能先调解,有调解员调解和好,不能调解和好的再调解协议离婚,才能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没有隐患、更彻底的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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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杨贵
  • 执业律所:
    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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