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战锋律师亲办案例
“车上人员险”与“车上人员”的范围
来源:刘战锋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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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人员险”赔偿条件之代理词

被保险公司(一审被告):张**、人保财险工伤健康权纠纷一案,针对本案上诉状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一审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

1、张**“下车查看地形时”的行为属于使用车辆的行为。张**作为案涉半挂牵引车的驾驶人,负有对车辆支配、控制义务,下车的目的是排除车辆行驶障碍,是履行驾驶员的义务,其驾驶人的身份并没有改变,仍应当认为是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保险公司认为只有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坐在座位上手握方向盘的行为才属于使用车辆行为的观点与常人理解相悖,更不符合常理。

2、张**属于车上人员。最高院关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车上人员”的司法判定认为: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应该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被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张**系在驾驶室上,接处警记录中报案人的报案记录很清楚,证明张**在驾驶室上。

3、答辩人自述与证据并不矛盾。“下车查看地形时”张**并没有脱离车辆,事故发生瞬间张**还在车上。张**下车准备查看地形时,左侧山坡发生坍塌,坍塌的土坯将玻璃打碎,致使车门关闭,将答辩人推回到了车内,埋在土里。如果说张**在车下查看地形,不能在车上受伤。

4、保险公司认为张**是在车下发生的事故,这种是一种错误。按照保险公司推测,张**是在车下发生的意外事故,那么就没有必要再加上“下车”一词,实际情况是张**正在下车,准备查看地形,因为依据报案记录和施救人证明,张**受伤时是在车上,被工人从车里救出的。如果张**在车下受伤,就没有生还可能。

5、处警记录与报案记录及施救人证明并不矛盾。因为接警内容显示:17时47分报警人称有一辆半挂车停放在路边,旁边土塌方把半挂车车头埋住有人在车里,不确定人数和伤亡情况。接处警情况记载:18时06分赶到现场,物***已被附近的工人救出,120救护车后将杨***拉医院检查。因此,派出所并未见到事发现场,也并没有对张**进行调查,该记录属于传来证据。施救人三门峡天**玉有限公司证明:我公司立即派人去急救,半挂车头被土掩埋,用铲车将土挖开,车牌号为豫CC9**7,驾驶室内已经被土填塞,清理后发现有人爬在车内,将人救出后,拨打120并立即报警。以上证明与处警情况相互印证。

6、证人证言在报警记录有记载,不需要出庭质证,能够作为定案依据。因为该证人就是报案人,即三门峡天**玉有限公司负责人***,施救人就是该公司,该接警内容是直接证据,形成于事故发生时,报警人与答辩人素不相识,更无任何利害关系,客观公正。

二、保险公司没有尽到举证义务。保险公司应当向法庭举证张**是在车下发生意外的证据,同时还应当提供投保人的确认书,证明对免责条款尽到了解释说明义务。

综上所述,保险没有证据证明张**是在车下发生的意外事故,同时也为提供证据证明对免责条款尽到了解释说明义务,因此,请求中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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