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鲁02民终2687号
案 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 2018年07月24日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民终26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增慧,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女,系陈**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北庄二村。
法定代表人:朱**,董事长。
上诉人史**因与被上诉人张**、陈**、青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民初12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8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谢雄心
审判员 李晓波
审判员 孙秀强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