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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缓刑辩护意见
来源:韩春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5
浏览量:1627

关于王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辩护意见

AA人民法院:

山东临正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的妻子的委托,指派本所韩春星律师担任王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的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王某,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没有异议。现结合事实与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涉案金额较小,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较轻,系偶发事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根据案卷材料,XX年某日晚,王某与张某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因一时气愤驾驶车辆不当,导致张某及孙某的车辆受损。王某主观上并没有毁坏财物的恶意,其行为是一时冲动,情绪失控导致,存在一定的过失,主观恶性较小。客观上,王某的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仅为4万余元,其危害结果与一般的故意毁坏财物相比也显著轻微。本案属于轻微刑事案件。

二、王某系初犯、偶犯。王某长期在本地居住生活,有稳定的工作,无违法犯罪的前科,且一直表现良好,属于初犯、偶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9号)通知精神,对于初犯、偶犯应当从轻量刑。

三、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且主动认罪、悔罪。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自首,能够如实地向办案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也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说明王某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四、王某主动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发生后,王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对自己行为给被害人和社会家庭造成的危害,感到十分的后悔。在检察机关办理该案时,积极主动配合,认罪认罚,签署量刑建议,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五、王某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案件发生后王某本人及亲属均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车辆损失。王某的亲属、辩护人多次与被害人、被害人的代理人进行沟通,同意赔偿的价格也远高于被害人车辆损失的价格。但是被害人一直未予同意,被害人提出的赔偿方案价格极高,显失公平,缺乏合法性与合理性,超出了被告人的承受范围。即便如此,王某亲属仍然愿意将超额赔偿金提前缴纳到法院,保障被害人能够得到足额赔偿。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减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


辩护人:山东临正律师事务所

韩春星律师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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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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