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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张光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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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311刑初297号

公诉机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自报名王莉,女,1980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徐州市云龙区(户籍地徐州市铜山区。曾因非法行医分别于2017年11月27日被徐州市泉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没收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4月11日被徐州市泉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没收药品、器械及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并处罚罚款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光辉,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泉检诉刑诉〔2020〕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艺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光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至今,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有效《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徐州市泉山区贵帮财富大厦开展医疗美容活动,分别于2017年11月和2019年4月被徐州市泉山区卫生部门查获,并以自报名王莉被行政处罚。2020年1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上述资质的情况下,再次在泉山区贵帮财富大厦1407室为顾客徐某实施开眼角手术。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泉山区贵帮财富大厦xx房间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被告人王某某已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可构成非法行医罪及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当庭不持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清单及扣押清单;手机截图;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次行政处罚资料;王陵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证人王某、秦某等人证言;王某被处罚时现场照片;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现场搜查执法的记录仪视频;手机视频;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相关社区矫正部门意见,对其适用缓刑,可以认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孙磊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向 志

书 记 员 赫子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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