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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张某某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张光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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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311民初92号

原告:夏某某,男,1990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辉,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91年7月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曹某,女,199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夏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辉、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欠付原告的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5877元并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保全担保保险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09月30日,二被告(夫妻关系)为偿还债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借到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圆整)。该笔款项为原告按照被告指示通过原告哥哥夏长某(身份证号:3203241988XXXXXXXX)的银行卡(账号:62306620380XXXXXXXX)直接转到被告的债权人吴某某的银行卡(账号:62245219110XXXXXXXX)内的。原被告双方当时约定该笔借款年利率为6.525%,还款日期为2019年5月22日。

该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不予偿还,仅支付了2019年9月20日之前的利息。剩余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今具状来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张某某对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均无异议。

被告曹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张某某与原告系同事关系。

2019年9月30日原告从丰县民丰村镇银行贷款300000元,年利率6.525%。

被告为偿还债务,向原告借款。2019年11月12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乙方(被告)为偿还债务,于2018年09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原告)借到人民币300000元(大写:叁拾万圆整)。该笔款项为甲方按照乙方指示通过甲方哥哥夏长春(身份证号:3203241988XXXXXXXX)的银行卡(账号:62306620380XXXXXXXX)直接转到乙方的债权人吴某某的银行卡(账号:622452191100XXXXXXXX)内的。甲乙双方当时约定该笔借款年利率为6.525%,还款日期为2019年5月22日。乙方已偿还了2018年9月30日至2019年9月20日的利息,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2019年9月21日至今逾期利息未偿还;因乙方现已延迟还款,故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1、因乙方违约,甲方为维护合法权益向乙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保险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均由乙方承担;2、延迟还款期间的利息按照原约定借款利率计算。被告张某某在乙方处签字并按指印,被告张某某并替其妻子曹某签字并按指印。在原告与曹某微信聊天记录中,曹某承诺偿还拖欠借款本息。

另查明,被告已经偿还利息至2019年9月,至起诉之日,尚欠利息5877元。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保险服务费1000元。

因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本息未果,双方产生纠纷,原告遂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提供借款后,被告应按约定及时归还借款本息。涉案借款用于两被告偿还第三人债务,现原告主张由被告夫妻共同偿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以及保险服务费1000元,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曹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某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5877元、保险服务费1000元,合计3068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8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张某某、曹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增尧

人民陪审员  权玉梅

人民陪审员  韩先琼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芷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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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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