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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某电信诈骗罪辩护
来源:吴积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4
浏览量:834

游某电信诈骗罪


基本案情:

松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松检一部刑诉【2020】76号起诉书指控:2019年10月,为获取非法利益,钟*良提议并伙同毛*江、张某冒充贷款公司客服,以帮助贷款为由向不特定人员拨打电话实施电信诈骗活动。在该团伙中,钟*良在云南省瑞丽市负责对接诈骗团伙“上家”及诈骗分成,并将从“上家”对接的客户资料、“话术”通过QQ传给毛*江和张某;毛*江、张某则负责购买诈骗所需的手机、电话卡等设备,打印客户信息资料,招募客服人员拨打诈骗电话。2019年10月19日,毛*江、张某招募被告人游某、黄*桦为客服人员拨打诈骗电话。作案期间,毛*江诈骗团伙共拨打电话2031次,发送短信1212条。经查证骗得28名被害人总计人民币378446元。

律师办案经过:

2020年9月25日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由吴积仁律师办理。吴积仁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去检察院阅卷,查询相关案例。

被告人游某对犯有诈骗罪不持异议,本案的关键是检察院将游某、黄*桦与钟*良、毛*江、张某分案起诉,没有认定游某、黄*桦为从犯,能不能认定为从犯;游某的诈骗金额高达378446元,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游某能不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及能否适用缓刑。吴积仁律师认为,游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虽然检察院将游某、黄*桦与钟*良、毛*江、张某分案起诉,没有认定游某、黄*桦为从犯。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应当依法认定游某、黄*桦为从犯。游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游某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游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最后松溪县人民法院采纳吴积仁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游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2021年1月4日松溪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闽0724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与案件相关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十七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 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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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吴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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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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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7*********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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