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借钱 离婚 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承担 债权人 民间借贷
案情简介:于某和夏某为夫妻,两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经人介绍认识,彼此相互了解之后觉得对方都不错,没多久双方便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还算可以,二人共同育有一女,因为两人均有稳定收入,生活可谓无忧,家庭也算和睦,即便有些小吵小闹,也都没有升级为大的矛盾。
但直到2019年,丈夫于某在网络上了解到了炒现货黄金的平台,通过手机操作,分分钟进出百万元,于某接触后一发不可收拾。短短几天就把自己的存款挥霍一空,但渴望快速回本的他已经失去理智,于是找同事、朋友等几十人借钱,每人借几万到几十万元不等,输掉之后再找下一个人借款,理由就是马上要换房子,需要借钱倒一下,很快便会还钱。因为于某工作稳定,收入也算可以,所以借给他钱的人都没有多想,都认为他肯定能够正常还款。
然而,这一切,作为妻子的夏某却全然不知,直到于某已在外借款超过600余万元,于某还一度割腕自杀。夏某知道这件事情以后几度崩溃,最后选择与于某离婚,两人的唯一住房也给了于某,夏某可谓净身出户,不想再与于某有任何瓜葛。
但事情不是那么简单,离婚后借给于某钱的人知道其自杀的消息之后,纷纷找到于某要求还钱,但此时于某不仅身为分文,更是负债累累,根本没有能力还款。于是,多名债权人先后将夫妻二人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夏某被起诉后经朋友介绍找到陈俊峰律师代理,陈俊峰律师了解案情后指导夏某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进行举证,开庭时进行答辩。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对夏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本案案由虽为民间借贷纠纷,但实际上涉及的争议焦点却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
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原则上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对外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司法解释还有这样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意味着,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需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方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本案结案后,夏某又有多起婚姻存续期间和离婚后产生的债务被起诉,均委托陈俊峰律师代理参加诉讼,经有效代理,最终法院均驳回原告对夏某的诉讼请求。
注:本案因涉及个人隐私,因此案件中的人物均作化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