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XX公司与西安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西中民三初字第00275号 原告西安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陕西XX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XX公司与被告西安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XX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XX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676元减半收取117838元,由原告西安XX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 柳 审判员 A 审判员 B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