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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暴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故意拖延,如何解除婚姻关系?

作者:徐婕  更新时间 : 2021-01-11  浏览量:418

案情简介:

李女士与陈先生1998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子。陈先生性格暴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李女士实施家庭暴力,为阻止李女士报警,陈先生多次将李女士关在家里,限制李女士的人身自由,并威胁李女士若敢把事情闹大就会伤害李女士的父母、兄弟。2014年初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激烈矛盾后,李女士趁陈先生外出之际选择逃离,双方正式分居,李女士十分畏惧陈先生,常年不敢回家。2016年春节前,陈先生得知李女士的联系方式后,表示愿意与李女士解除婚姻关系,哄骗李女士回家办理离婚登记。当李女士回家后,陈先生因寻求复合未果,双方发生争执,再次对李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并将李女士手机收走锁在家里,儿子报警将李女士从家里救出来送至医院治疗。2016年7月,李女士向重庆市XX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因李女士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被法院驳回。2017年6月李女士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仍因证据不足再次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办案经过:

2018年3月,李女士到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咨询,婚姻家事中心的徐婕律师接待了李女士,在沟通过程中了解到,李女士婚后经常被陈先生施暴,但因维权意识不够,均没有报警处理,李女士有救治的证明材料,也曾到妇联反应情况。仔细分析后,李女士委托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离婚事宜。徐婕律师团队梳理了证据材料,向重庆市XX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过程中,向法院举示了一系列证据材料,向法庭证实陈先生实施家暴,及双方已分居多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事实。前两次离婚诉讼法院判驳后,李女士与陈先生的关系也并未得到任何改善与缓和,法院遂依法判决准许李女士与陈先生解除婚姻关系。

办案小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本案中,李女士委托办理的本次诉讼已是李女士第三次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与陈先生解除婚姻关系,虽然每次诉讼陈先生均表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否认对李女士施暴,双方只是因为家庭琐事发生过抓扯,坚决不同意离婚,但收集相对充足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法院仍可依法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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