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鹏律师亲办案例
九级伤残获赔43万元,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郑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08
浏览量:365

委托人:李某某

代理律师:郑鹏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介绍】

2019年12月24日9时,被告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E×××**的重型货车,沿猇亭区金岭路与方家巷路交叉口在实施转弯过程中,与原告李某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猇亭交警大队接警后当日到现场进行查勘并拍摄了现场照片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李某某受伤后当日被送往五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1、失血性休克,2、腹腔脏器损伤:肝脾破裂,3、装膜下腔出血,4、脑挫伤,5、双侧多发肋骨骨折,6、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住院3天后因伤情恶化,于2019年12月27日入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后又转入五医院继续住院治疗38天。被告高某某为驾驶的车辆鄂E×××**号重型货车在被告人保葛洲坝支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保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李某某身心造成巨大伤害,给原告及家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原告李某某委托团队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律师办案过程】

本团队律师接受委托后,联系鉴定机构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级别、误工、护理、营养期进行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李某某伤情构成一个九级伤残和三个十级伤残。被告保险公司对被告高某某所驾车辆鄂E×××**号重型货车不在年检有效期内和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持有异议,律师协助当事人李某某收集证据,最终支持我方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合计434210.90元。

【律师办案小结】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主要涉及被告保险公司是否拒赔和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的问题。关于被告保险公司是否拒赔的问题,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被告高某某所驾车辆鄂E×××**车不在年检有效期内,或无道路运输许可证,以及驾驶员高某某存在无证酒驾、毒驾、肇事后逃逸,或者没有道路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等情况,我公司拒赔;法院认为公民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应当得到赔偿。被告高某某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李某某受伤,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对本次交通事故给李某某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的问题,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医疗费应当核减20%,后续治疗费不属于必然发生的费用;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的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最终让当事人获得了全额赔偿,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判】

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135600.52元、医疗辅助器具费5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营养费3150元、护理费22800元、误工费13720元、残疾赔偿金195525.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4653.1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3120元、后续治疗费3000元、车辆修理费1410元、财产损失1500元等合计434210.90元。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五旨山律讼)“打赢官司再收费”业务范围:

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

2、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3、代为起草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请执行书等法律文书;

4、代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

5、代理当事人申请伤残鉴定;

6、代理保险索赔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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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鹏
  • 执业律所:
    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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