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欠款
来源:张卫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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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委托人)某包装设备公司诉某饮料公司103万元合同欠款,合同签订时间为2004年2月,起诉时间为2009年11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该案件已经过诉讼时效,被告以诉讼时效抗辩。同时,委托人除了提供的合同为原件,其余证据材料均为传真件,且字迹模糊不清,被告提出证据真实性抗辩,原告胜诉机会很小。经过张律师的细致调查取证,精心设计应变方案,最终帮助委托人胜诉。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地方保护,被执行人(某饮料公司)所在地法院百般刁难,困难重重,经过张律师与执行法院及被执行人的周旋,1个月内达成执行和解,一次性帮委托人收回1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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