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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某公司劳动仲裁案
来源:师鑫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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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某公司劳动仲裁案

李某系山东泰安人,大专毕业后于2004年底到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一开始担任最基层的销售代表。李某在工作期间踏踏实实、兢兢业业,从刚入职时的基层销售代表逐渐成长为河南区域经理直至西北区加河南省区域经理,负责河南、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区的销售工作。李某负责的区域一直业绩良好,每年的增长率都比较高。而2018年上半年公司发生变动,总裁可能感觉性格并不驯服的李某等人有些功高震主、尾大不掉,在没有与李某沟通的情况下将李某降为原先的河南区域经理,西北五省另派其亲信吴某负责。李某虽然心有不悦,但顾全大局,还是接受了公司的安排。到了2019年年初,公司又再次单方调整了李某的工作岗位,将其调回公司总部,在市场部为其安排了一个主管的职务,同时对李某的工资数额进行了大幅度地削减。李某对公司的这种“忘恩负义”、“兔死狗烹、鸟尽弓藏”的做法最终忍无可忍,于是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公司做一个了断。

2019年6月李某找到师鑫律师,将自己的情况与师律师进行了说明,表明了自己依法维权的决心。师律师与李某进行深入沟通后为李某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指出了可以争取的权益、维权的策略与路径。李某回去准备好相关材料后正式委托师鑫律师作为代理人。

我方即李某的仲裁请求主要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支付克扣的李某2019年4月份工资9745.66元、5月份工资24332.02元;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66160.62元;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458533.36元;支付经济补偿金501932.25元,等。其中的经济补偿金虽然我方故意写了50多万,但依法是不会裁决这么多的,因为李某的工资水平过高,属于经济补偿“依法受限”的那种类型。

开庭时被申请人即公司提交了书面答辩书,其辩称:1、同意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但被申请人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在2019年5月连续旷工14天,2019年6月3日至申请仲裁前也一直处于旷工状态,申请人的行为不符合员工工资考勤的基本常识,属于恶意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单位《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承担违法和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全部法律责任,被申请人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2、被申请人不存在克扣申请人2019年4月、5月份工资。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月工资8000元,2019年4月份工资和相关绩效奖金均正常发放,2019年5月份旷工14天,单位考虑申请人在职多年,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额外支付了待遇,5月20日正式返岗后按照每月8000元标准给予支付了工资,故不存在欠发工资问题;3、申请人的年休假均已休完且已享受了相关福利待遇,无权再行主张。被申请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公司实际情况,安排员工休年假。被申请人因行业性质原因,全员年假统一在春节休假,该假期即为公司员工的年假。申请人工作地点在河南,从实际报销的车票显示,申请人在河南工作时间远低于合同约定时间,仅2018年就有90余天未在河南及单位,且在此期间,被申请人已经全额发放工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申请人无权再要求享受休假待遇。同时根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其请求业已超过仲裁时效,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4、申请人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无事实依据,且已经超过仲裁时效。2017年4月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是申请人提出的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对合同内容详细阅读,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申请人利益未产生任何损坏,被申请人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工一样,给予签订了30万元原始股的相关协议,且该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5、申请人要求经济补偿金不成立。因市场环境变化,公司从2017年起对整体战略方向进行了调整,重点推进PICC的全国销售,要求销售团队具备该项销售技能,对达不到要求的,只能进行调整。被申请人给予全体销售人员一年半的时间学习和适应市场,但大部分人达不到市场要求,公司只能对这些人进行调整,申请人因PICC销售业绩不佳,公司也给予了一年多时间仍不见起色,将其调为主管后,因与新任经理经常发生矛盾,公司再次调整申请人至市场部担任主任一职,申请人在2019年5月**日接受新岗位后,工作至6月3日之后一直旷工。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进行的岗位调整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要求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在质证以及仲裁庭辩论阶段,师鑫律师对被申请人即公司一方的观点包括上述书面答辩意见中的主要观点进行了逐一反驳。但劳动仲裁委在仲裁裁决书中并没有进行丝毫表述更谈不上采纳。对此,师律师将在法院审判阶段的案例中进行叙述,在此不再叙述。有些劳动仲裁委的裁决就是经常让人啼笑皆非的。

裁决结果:一、裁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被申请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二、裁决书生效后,由被申请人山东***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经济补偿金195824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收到仲裁裁决书后李某继续委托师鑫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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