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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取得产权但应补偿另一方
来源:雷兵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05
浏览量:965

律师点评: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3、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计算方式为:夫妻共同还贷数额×房屋现价值÷(房屋合同价值+夫妻共同还贷利息)÷2】。

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取得产权并补偿另一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为离婚当事人争取得房屋产权)

案情介绍:

原告张甲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张乙。婚后因夫妻间缺乏交流,导致家庭内产生矛盾。被告于2015年1月21日将婚生子接走,至今未归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张乙由我抚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王某辩称,我同意离婚,但是因为婚生子张乙不到两周岁,应当由我抚养。此外我还希望分割我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小区×栋×单元×室的房屋。

原告张甲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原、被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

2、结婚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3、武汉市东西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的居住情况。

被告王某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张,证明婚生子张乙的身份情况;

2、收入证明、社会保障卡、银行流水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有稳定工作和经济收入,有能力抚养张乙;

3、独生子女证(复印件)、被告父母的身份证及经济收入证明复印件、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均为复印件)、被告父母承诺书各一份,证明被告有能力且其父母愿意支持、协助抚养张乙的事实;

4、2015年1月21日的报警记录一份,证明当日原告有暴力行为,被告报警的事实;

5、武汉市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复印件一份,证明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小区××栋××单元××室房屋系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

法院查明事实:

被告提交的证据2、3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证据4不足以证明举证方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9月自由恋爱,××年×月×日在武汉市**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张乙。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因原、被告未能妥善处理家庭内部关系,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原告婚前于2009年12月6日购买了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小区×栋×单元×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张甲,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东字第××号,建筑面积:××平方米)一套,购买单价为4242.34元每平方米。原、被告婚后共同偿还该房屋银行按揭贷款50,619.97元,其中偿还贷款利息为34,091.21元。2015年7月7日,原告张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如诉称。审理中,原、被告协商对上述房屋现市值估价为6000元每平方米。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及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协议未果,调解不成。

本案中,原、被告婚前网上相识,相识不足半年即登记结婚,可见婚前尚未建立起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原、被告又未能妥善处理家庭关系。现因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亦同意,可见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对于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张乙抚养方面,因张乙××年×月×日出生,至今未满两周岁,依照法律规定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用。同时原告享有每月两次的探视张乙的权利,被告应尽其协助义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因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小区××栋××单元××室的房屋系原告婚前购买,故原、被告离婚后,该房屋亦归原告所有,原告应给予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房屋贷款的经济补偿,补偿数额为32,942.13元。

判决结果:

一、准许原告张甲与被告王某离婚;

二、婚生子张乙由被告王某抚养,原告张甲每月支付婚生子张乙抚养费800元,至张乙独立生活时止;

三、原告张甲享有每月两次探视婚生子张乙的权利,被告王某有协助义务;

四、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小区××栋××单元××室的房屋归原告张甲所有,原告张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王某离婚财产补偿32,942.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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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雷兵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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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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