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点评:
1、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2、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3、其亲属已代其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履行合同中虚构事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
(成功为当事人争取缓刑)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起,被告人A至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市场水产发货区,以“程某”的假名字从被害人刘某处收购小龙虾,多次交易后取得了被害人刘某的信任。2017年8月16日至2017年9月20日,被告人A从被害人刘某处赊购了价值人民币19万余元的小龙虾(经鉴定,总价值人民币178800元)后拒不付款,随后换掉手机号码、拉黑被害人的微信逃匿。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及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物流清单及情况说明;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和解协议及谅解书、收条;证人许某、代某、管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A的供述与辩解;武汉市洪山区成本监审价格认定分局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A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