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赵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作者:范孟兰 更新时间 : 2020-12-30 浏览量:476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1988年7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1,男,2011年3月16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2,男,2016年2月1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
赵某1、赵某2的法定代理人:黄某,系本案上诉人、二人的母亲。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1944年9月5日生,瑶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女,1955年2月6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
上述五个上诉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郑胜利、郑超然,贵州新活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址贵阳市云岩区白云大道某号。
法定代表人:廖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孟兰、张丹妮,贵州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J,住址罗甸县。
法定代表人:覃勤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飞,贵州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谷某,男,1984年11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道华,贵州湖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贵州湖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男,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罗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武,贵州湖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法定代表人:卢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壮,贵州宏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赵某2、赵某1、卢某、赵某与上诉人贵州省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省某有限责任公司、罗某、谷某、四川省某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罗甸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8民初948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罗甸县人民法院(2019)黔2728民初9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罗甸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某、赵某2、赵某1、卢某、赵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57元予以退回;上诉人贵州省某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76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