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政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的辩护从变更的量刑建议开始
来源:李政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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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检察院)会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向法庭提出对被告的量刑建议,而这个量刑建议往往对被告的刑期有着决定性的影响,绝大部分会被法庭采信,并最终成为判决结果,所以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对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致关重要。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如果能在审查起诉阶段说服公诉人给出一个较轻的量刑建议,辩护工作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018年10月湖北A网络科技公司的控制人之一的杨某,在通过网络向股民推荐股票过程中,认识了客户张女,杨某以荐股和配资为由引诱张女炒股亏损,进而自己赢利的方式对张女诈骗6万多元。同时,杨某又以恋爱为名诈骗张女38万多元,张女报警后杨某因涉案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杨某事发后A网络公司全部员工共计26人均因涉嫌诈骗而被刑事立案侦察并被刑事拘留。

刘某系A网络公司的创始人之一,但在事发前因与杨某就经营理念产生矛盾而早已离开公司,未实际参与相关诈骗活动,但因其曾经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被杨某指控其在离开公司后一年时间内,要继续对公司的利润进行分成,最终也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我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其辩护人。因刘某是A公司的创始人和曾经的法定代表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公诉机关认定为主犯,对其提出了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2万元罚金的较重的量刑建议。

我在代理刘某的案件后,在阅卷和会见掌握情况的同时,申请调取了与本案相关的A公司其它员工生效判决书,并依据前案已认定的案件事实,提出刘某系从犯和没有实际参与诈骗犯罪也没有诈骗金额等一系列从轻辩护观点,并说服主审法官认可此辩护观点。在争取到审、辩双方对案件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认识基本一致意见后,我又着重从刑罚相适才能取得最佳社会效果的角度向公诉人提交了变更对刘某量刑建议的辩护意见,后法院也向公诉人发出了变更量刑建议的司法建议,以量刑过重为由建议其变更量刑建议。最终公诉人采纳律师的量刑辩护意见,将刘某量刑建议由原来的10年有期徒刑变更为4年,罚金额度未变,并被法院最终采纳,取得了从轻处罚的良好的辩护效果。

因公诉人处于控方地位,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判断会与律师有很大差别,其量刑建议可能会偏重。要想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律师的辩护工作不能仅着力于庭审时说服法官,而是要兼顾控审两方面的辩护,以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为辩护的着力点,通过说服公诉机关改变量刑建议,为庭审打下良好辩护基础,进而取得从轻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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