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斗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分析-婚内夫妻一方透支信用卡负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7
浏览量:1032

基本案情

原告甲与被告乙2013年通过网络相识恋爱后,2014年12月8日在兰州市安宁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因经济问题时常发生矛盾,自2017年2月分居至今。2013年11月5日,原告甲购买了位于兰州市西固区******号经济适用房一套,面积87.67平方米,每平米2695元,合计总房款为236271元,首付30%,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13万元,贷款期限7年,自2014年1月起,每月支付贷款1900元,现尚在贷款支付期内,且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该房作为原、被告婚房,由被告全额支付装修费用,原告认可该装修费用为4万元。被告乙出资购置全部家用电器,原告甲出资购置全部家具。被告乙现已将全部家用电器搬运至他处。另,被告在装修该婚房的同时,亦在装修其位于西固区鸿安国际的一套房屋。

2016年7月13日,被告乙陪同原告甲与XX公司以甲名义签订借款服务合同,向该公司借款本金96000元,本息合计140448元,借款期限3年,自2016年8月13日起,每月还款本息合计4600余元。该96000元贷款全部支付至甲名下工商银行卡内,大部分用于偿还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甲名下信用卡内透支的费用。

本案涉及法律问题

夫妻一方名下信用卡的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什么情况下的信用卡欠款属于持卡人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一方的不良信用记录会影响另一方的借贷情况吗?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那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欠下的信用卡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呢?

信用卡消费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没有特别说明是个人债务的,应当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但现实情况中,个人开通信用卡而对方毫不知情的情况很多,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难免草率。

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姚志斗律师分析

一、认定信用卡是否属于夫妻债务的方法

1、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信用卡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法院考量的因素主要是“信用卡消费是否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当认为为共同债务;

2、其次是主张信用卡债务属于共同债务方的举证责任问题:有真实的消费记录、有相关原件证据、消费来源于该信用卡,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足以证明信用卡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随着各种消费方式的不断开拓,当事人必须注重证据的保存和搜集,否则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需要提示大家的是,信用卡债务虽然可以界定偿还方,但是由信用卡逾期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则只会记在持卡人一人名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由于信用卡逾期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也会对另一方申请贷款等行为产生影响。

比如丈夫因信用卡逾期产生了不良信用记录,妻子以个人名义申请房贷也会受到影响,甚至贷款被拒。但是脱离夫妻关系之后,对另一方的不良影响也会相应消除。

二、夫妻共同债务偿还方式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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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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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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