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中良律师亲办案例
男方故意不出庭照样一次性判离婚
来源:杨中良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5
浏览量:325

男方故意不出庭照样一次性判离婚!!!

基本案情:

原告汤某,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良,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汉族。

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经过一段短暂时间相处后于2004年8月铜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下两个孩子,女儿名叫赵某芳,出生于2003年9月1日,儿子名叫赵某强,出生于2009年12月8日. 因为双方在没有建立起牢固的感情基础的情况下就草率结婚,婚后双方的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因为琐事吵打、闹事,另外被告抽烟,喝酒,不务正业,脾气暴躁,还有多次家庭暴力行为,在原告怀孕七个月的情况下仍然实施疯狂的家庭暴力行为,另外被告向来不顾家庭和孩子,经常玩失踪,对家庭不管不问,没有尽到家庭责任,只顾自己在外花天酒地,逍遥自在,导致外边欠款不断,经常有债主主动找上门索债,原告为此伤心至极.

时至今日,原告认为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对被告完全失去了信心,双方分居很久,感情已经破裂,再继续下去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将婚生女赵某芳判决给原告抚养。(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律师分析:

本案属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案件典型,被告故意以这种方式来选择故意不离婚,已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 这种情况下只能通过公告送达传票的方式来送达开庭传票,法律术语,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或规则:

(1)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2)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决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裁判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状况,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中双方自由恋爱,经过几个月的短暂相处就举行结婚仪式,结婚较为草率,婚姻未建立在足够了解的基础之上,婚后双方经常因为琐事大打出手,从2015年4月17日开始分居,至今已满2年,双方也未通过沟通弥补裂痕,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男方始终不露面,至今下落不明且杳无音信,本院将婚生子女判决给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两孩子满十八周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女判决给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两孩子满十八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6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办案总结:

本案是一个很特殊的案件,男方故意不出庭,其以为一方不出庭,法院就不可能判决离婚,男方为了达到不离婚的目的,故意不接收传票况且告诉周围的人找不到他,本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决定动用一切办法来抵制男方的不出庭行为,刚开始时本律师带着法官和书记员亲自去找男方,要求其现场接收传票,也就是法律规定的直接送达,没想到男方提前得到消息,逃之夭夭,直接送达已经不可能,后来经和承办法官协商,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60天后直接开庭缺席判决,事后证明,该办法行得通,有效的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胜诉后原告本人非常感谢本律师的辛勤付出,对律师的工作非常赞同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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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中良
  • 执业律所:
    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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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3*********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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