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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结婚证,我的婚姻怎么办?
来源:杨中良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5
浏览量:247

两个结婚证,我的婚姻怎么办?

------解读李某诉贾某能婚姻无效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杨中良,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能,徐州市某区县居民。

2012年6月15日,男女双方在睢宁县登记结婚,被告当时使用“贾某轩”一名进行结婚登记,2013年1月15日,双方儿子贾某力出生,2014年4月双方感情破裂,男方离家出走,2014年5月女方在家中整理物品时发现男方以“贾某能”名字与第三人陈某兰登记结婚的结婚证复印件一张,“贾某轩”户籍注销的证明复印件一份,注销证明上表明“贾某轩”与“贾某能”系双重户口。此时女方才恍然大悟,丈夫早已以另一个身份结婚----

二:律师分析:

(1)核实两个结婚证,户口注销证明的真伪,根据情况,如证件真实,则男方涉嫌重婚,女方的婚姻无效,双方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照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处理,确认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问题,重婚和无效婚姻的女方主张损害赔偿。

(2)如果证件不真实,则男方行为诡异,生活在一起不保险,风险大,下一步考虑是否离婚的问题,如离婚要考虑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我方经过深思熟虑,决定正式启动确认婚姻无效,抚养权确权纠纷诉讼。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如何确认被告重婚的事实,二是如何证明我方不知情,从而确认被告有过错,三是如何确认损害赔偿金额,四是如何确定抚养费金额。经过双方的起诉和答辩,法院认为,在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之前,被告已经与第三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至本案诉讼时,被告于第三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有关无效婚姻的规定,原被告结婚登记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婚,婚姻关系宣告无效,对于婚姻无效的过错责任,被告在与第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仍利用双重户口的户籍管理漏洞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存在严重的过错和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的规定,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主张过高,本院酌情支持3万元为宜。对于婚生子抚养权问题,被告主张孩子并不是自己的,没有提出证据证明,本院对于被告提出的亲子鉴定的申请不予采纳,对于原告主张支付2014年12月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抚养费,由于原告实际于2015年1月提起诉讼,且被告并没有举证证明在原告起诉之日仍有履行抚养费的义务,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

二:被告赔偿原告因无效婚姻的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三:贾某力的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被告有探视的权利,具体探视方式、时间、地点双方协商确定。

四:办案总结:

1、本案一波三折,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代理律师到婚姻登记处调查核实婚姻状况,又到户籍所在地调查户口信息,得到了非常有利的证据才决定了案件的最终胜诉。

2、本案亲子鉴定问题,本案庭审中,被告方书面申请亲子鉴定,并再三诱导我方,希望我方同意,甚至还激将说“既然是亲生的,为什么怕鉴定?”,我方坚决而有力的拒绝了,这明显就是对方拖延时间的惯用手段,最终法院没有同意对方亲子鉴定的申请,凭着法庭双方的陈述确认了亲子关系。

3、本案为什么不可以调解结案?是因为无效婚姻必须要经过法院确认的,无效婚姻案件无法通过调解来处理,无效就是无效,是违法的行为,不可能通过调解就变成合法的,故无法调解。

4、本案还有另外一条解决途径,可以通过撤销结婚证的行政诉讼来解决,以民政局为被告,以达到我方的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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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中良
  • 执业律所:
    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3*********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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