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中良律师亲办案例
婚内公婆赠首付,算谁的?
来源:杨中良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5
浏览量:109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女,汉族,住址:徐州市沛县

委托代理人:杨中良,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汉族,住址:徐州市沛县

2010年9月28日,男女双方登记结婚,2013年7月15日,双方儿子郑亮出生,2014年3月6日,男方购置某区房产,购入价110万元,首付20万元,贷款77万元,男女双方开始在此居住,2014年3月7日,男方及父母逼迫女方签订《确认书》,内容为确认购置房产首付款20万元是男方父母出资,2014年12月1日,女方起诉离婚,为了争取孩子抚养权,男方故意坚决不同意离婚,且称购置房产首付款是其父母出资,房产应该属于其个人所有,后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房产未处理。2017年6月3日,女方要求离婚,要求争取孩子抚养权并分割共同房产。

二:律师分析:

(1)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和妇女权益的原则,给原告予以多分。

(2)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和妇女权益的原则,给原告予以多分,原告应分得=(房产现市场价值-贷款余额)×60%

(3)即使被告父母真的出资20万元,该出资系对夫妻双方的共同的支持,既符合常理,也符合法律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本案被告父母出资的的情况不能适用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或者第十条的规定,不可以认为是对男方个人的赠与,而应该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三: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已经经过一次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予离婚后,仍无改善夫妻关系,且双方已经处于分居状态,被告也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的抚养问题,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对双方达成的协议予以确认,判决婚生女归被告抚养,被告无需支付抚养费及之前的抚养费,并对双方达成的探望权协议作出判决。

关于双方争议的房产,对原被告达成的该房产归被告所有,房产价值按照290万元定价的协议予以确定,判令房产归被告所有,房屋按揭款由被告负责承担,对被告父母出资的20万元应视为对被告个人的赠与,在处分房产时应予以扣减,据此按照双方协议价290万元减去按揭余款70万元,再减去被告父母出资的20万元,剩余190万元,按照50%的比例计算为95万元,因此被告应补偿原告95万元分割房款。

四:办案总结:

(1)第二次起诉离婚,如何能认定感情破裂?《婚姻法》认定感情破裂的情形有,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实践中,法院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审核较为严格,第一次起诉离婚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的,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法院一般会判决不准予离婚,第二次起诉离婚仍未存在法定情形的,是否会判决离婚,实践中判决不一,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据此,为保证本案达到我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我方将起诉的时间进行了适当的延长,确保在本案开庭时,距离上次离


以上内容由杨中良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中良律师咨询。
杨中良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967好评数345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9号颐和汇邻湾写字楼12层A区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中良
  • 执业律所:
    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3*********79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徐州
  • 地  址: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9号颐和汇邻湾写字楼12层A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