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中良律师亲办案例
消失5年的丈夫婚该怎么离?
来源:杨中良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5
浏览量:159

消失5年的丈夫,婚怎么离?

一: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女,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良,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徐州市丰县。

2002年2月份,男女双方相识相恋,2002年11月3日,男女双方在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3年9月2日,婚生女王敏出生,2008年3月男方到外地做生意,2010年4月后男方再也没有回来,2015年3月,女方决定起诉离婚。

二:律师分析:

1、本案男方失踪5年,为什么女方直到今天才想到起诉离婚?是否有什么隐情?经过了解,男方在外地和情人在一起并且还生育了孩子,男方失去联系的真正原因我们猜测应该是债权人追债,很有可能会殃及女方及孩子,因此女方有可能会背负巨额债务。

2、本案管辖问题,男方失踪5年,至今下落不明,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管辖的规定,应该在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但是目前无法获得男方的经常居住地地址信息及其他相关证明,因此只能选择户籍地起诉,这样的话法院有可能会采取公告送达起诉状和传票的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有13种判决离婚的情形,根据该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该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综合判断。

三: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共同维护和谐家庭关系。本案证人当庭陈述的证言,特别是被告吴某之母崔XX当庭证言,证实了原告吴某与被告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未建立起和睦的夫妻关系,尤其是被告有不良习惯、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已长达5年分居,夫妻难以共同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关于原告吴某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婚生女王敏已十四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有一定的感知、辨别能力,其自愿随其母吴某生活,因此对原告要求由其抚养婚生女王敏、并由被告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的诉求,本院亦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十七条,判决如下:

一、解除吴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

二、吴某与王某的婚生女王敏随吴某生活,王某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10日前支付给王敏抚养费8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XXXX

审 判 员  王XXXX

人民陪审员  孟XXXX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XXXX

四:办案总结:

1、本案原先想考虑宣告失踪,再起诉离婚的办法,《婚姻法》第32条第5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但是考虑到宣告失踪的法律程序时间比较长,还不如直接起诉节省时间。

2、不宣告失踪,单独起诉离婚,法院应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案起诉是没有问题的,重点在证据收集把控上。

3、如何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

双方的亲朋好友,小区物业管理处,共同居住的子女都可以证明夫妻二人分居,已经暂住证,租房合同等都可以证明分居的事实。

4、本案如果判决不离婚怎么办?基于男方的实际情况,时间再怎么流逝,也不可能改变什么,因此,起诉必须进行,即使本次判决不离婚,可以六个月后再次起诉,这样的话女方多次起诉,男方总是故意不出现,也可以简介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达到最终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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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杨中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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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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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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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3*********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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