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中良律师亲办案例
面对施暴的可怕丈夫,我该怎么办?
来源:杨中良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5
浏览量:137

面对施暴的可怕丈夫,我该怎么办?

----解读人身保护令

一:基本案情:

原告,曾某,女,委托代理人,杨中良,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徐州市区

2010年2月9日,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男方经常酗酒并暴力殴打女方,2010年3月男方殴打女方,女方无奈报警,但后来经警方调解以及念及双方还有点感情,女方原谅了男方,2014年男方因家庭琐事再次殴打女方,致使女方头部半边麻木,右耳失聪,经伤情鉴定为耳膜穿孔,已经构成轻伤,2013年5月男方再次酗酒后言语恐吓再次殴打女方并扬言弄死女方全家,女方无奈半夜带着孩子离家出走,过着流离失所,漂泊不定的生活。为此女方委托律师寻求帮助,我们分析后决定申请人身保护令。

二:律师分析:

1、核实当事人伤情,当前精神状态,确认当事人能自主决定诉讼计划,律师通过当事人的陈述来看,当事人有以下几种顾虑,一是男方的威胁恐吓,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该如何保护自己?二是男方有恃无恐,气焰十分嚣张,应该怎么惩罚教训一下?三是现在是不是应该起诉离婚,如果离婚应该如何权衡利弊?

2、综合当事人的各方面考虑,我们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没有人能够做女方的贴身保镖,唯一的安全符就是----人身安全保护令。暴力殴打已经构成轻伤害,足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该追究男方的刑事责任,在实践中夫妻间的伤害,派出所经常会网开一面,只要一方明确声明放弃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就不会刑事立案。

3、当事人是不是要求起诉离婚,这应该由自己决定,经过当事人与其父母慎重考虑后决定起诉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三:法院裁定: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21民保令XX号

申请人曾某,女,1989年9月23日生,汉族,住丰县。

被申请人张某,男,1988年7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富顺县,现住丰县。

申请人曾某与被申请人张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曾某称,申请法院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及其亲属。由于被申请人性格暴躁,婚内生活期间一直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申请人于2017年曾向丰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该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申请人一直住在娘家,被申请人仍然殴打、谩骂申请人。2018年2月12日申请人又被被申请人无故殴打,致多处软组织受伤,并被强行带至沛县××楼镇,申请人父母多次报警,沛县警方出警解救,后经丰县西城派出所处理后,被申请人当晚又到申请人父母家砸门、骂人,申请人父母报警,丰县西城派出所出警处理,被申请人作出保证后被放回。现被申请人仍然威胁申请人及家人,并表示不放过申请人及家人。现申请人及家人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故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曾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对申请人曾某及亲属实施殴打、威胁、骚扰、跟踪;

二、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对申请人曾某及亲属以其他方式进行辱骂、威胁。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张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孙XXX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XXX

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四:办案总结:

人身保护令民事裁定书出具后具有实际操作可行性,《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条件,情形,程序,实施措施再到具体执行均进行了具体的约定。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写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首次提出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指定部分法院试点施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2012年8月《民事诉讼法》修订,规定了行为保全,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行为保全的一种,正式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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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杨中良
  • 执业律所:
    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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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3*********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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