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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显失公平”,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申请变更或撤销
来源:杨中良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5
浏览量:374

离婚协议书“显失公平”,是否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申请变更或撤销?

律师观点分析

离婚协议书“显失公平”,是否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申请变更或撤销?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徐州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中良,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周某:徐州市人

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登记结婚,2016年12月16日,位于徐州市房屋登记为原告王某、被告周某共同共有。2018年8月3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登记离婚,并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徐州市房屋产权、徐州市大庆路某鱼馆经营权、户部大街某门市经营权、轿车一辆全部归男方所有。男方于离婚当日一次性支付女方70万元;共同债务:购买淮海西路某房屋所欠银行贷款由男方偿还。”

原告诉称:2018年8月3日,原告与被告周某登记离婚,约定位于徐州市某房屋归原告所有,后被告周某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请求判决确认上述房屋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原告王某诉称的婚姻情况属实,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的内容显失公平。离婚后,被告要求探视女儿,多次受阻,请求判决争议房屋仍属共同财产。

律师分析:

本案是离婚协议书一方认为显示公平的问题,到底能不能根据合同法进行变更或者撤销?

1.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而没有写成“具有法律效力”。司法解释强调的是在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目的是贯彻《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法律效力的规定精神,倡导重合同、守信用的诚信原则……不能将本条司法解释作为认定这类协议当然合法有效的依据。实践中,这类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即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几种情况,协议应属于无效。

2.在订立关于分割共同财产的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常常会难以避免地掺杂一些感情因素。一方在感情支配下,可能答应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给予对方。衡量这类协议是否公平,不能像对待其他民事合同一样,以等价有偿作为唯一的标准。故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不宜轻易认定协议显失公平而支持当事人撤销或变更协议的主张。

尤其是对于那些以获得配偶同意迅速离婚为目的,将大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答应给予对方,而一旦达到离婚目的,即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的当事人,不能予以支持。《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第2款中虽然使用了“等”字,为人民法院支持当事人提出的变更或者撤销在婚姻登记机关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这类案件中“乘人之危”的认定应当十分谨慎。不得将男女双方中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做出的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

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病、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利的情况下,迫使其签订达成了明显损害其原配偶合法权益的协议的行为,才能认定为乘人之危。一般不应当将“重大误解”作为支持当事人变更和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理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登记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确认徐州市某房屋归其所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该房屋尚欠银行贷款由其偿还。被告辩称离婚协议书显失公平、争议房产仍属共同财产,并无证据证明其主张,不予采信。

判决位于徐州市某房屋归原告所有;该房屋尚欠贷款由其负责偿还。

办案总结:

本案以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为判决的主要依据,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本案有些注意的地方,律师对相关法律风险提示如下:

(1)男女双方自愿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如果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应当在登记离婚即领取离婚证次日起一年内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超过一年时间或一年内起诉,但人民法院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其诉讼请求将无法获得支持。

(2)《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理由不限于欺诈、胁迫两种情形。但对于仅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或变更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3)如果有证据证实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其他《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将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4)双方离婚后,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对一方要求撤销对子女赠与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5)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一方主张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的,主张的一方应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一方利用他方生产,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6)婚姻关系与单纯的市场交易不同,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对于一方当事人以财产分割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的,只要签订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原则上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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