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项东律师亲办案例
吴X涉嫌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书,重大事故,判决适用缓刑
来源:王项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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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X,男,1982年X月X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2018年11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该局执行逮捕,2018年12月6日被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XX,江苏XX律师。

辩护意见:吴X系因极端恶劣暴雨天气而造成驾驶过失,在事故现场尽自己最大可能、拼尽全力抢救受害老人,在家庭极端困难之下,家人拼凑赔偿受害人家属,另在第一时间报警是自首行为,综上应当适用缓刑。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峄检公一刑诉(2018)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XX、吕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X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6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吴X驾驶超载的苏C×××××号(苏C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沿S234省道由北向发明家行驶至峄城区XX路段时,撞上前方由北向南步行的王X,致其头部等处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X系严重颅脑外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吴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X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X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吴X供述和辩解,证人张X1、张X2、高某证言,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驾驶证复印件、案件侦破情况说明、办案说明等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X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系自首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赔偿了受害人家人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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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项东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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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项东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宿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21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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