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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律师函
来源:凌灿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4
浏览量:274


大竹县律师凌灿伟发表的律 师 函

四川大竹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系根据中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函署名律师具有完全的合法执业资格。本律师依法取得委托人叶某某、郝某某的授权,向你致函如下:

一、基本事实

委托人叶某某、郝某某为了购房贷款,到中国银行打印本人的征信,发现征信显示委托人向贵行贷款    元,大写:    元,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到贵行查询其原因,并复印了所有信贷档案资料,委托人发现其借款合同等所有资料均非本人签字、按印,里面的电话号码并非委托人的等,其贵行发放的贷款,也未转入委托人的银行账户名下,委托人叶某某、郝某某多次找到贵行协商,希望贵行尽快处理此事,贵行一直未处理。 大竹县律师

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事务所

二、法律责任

委托人未与贵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资料,与贵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并非委托人,其所有的签名、按印等,均非委托人,委托人与贵行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因贵行未尽到审查义务,现导致委托人的征信出现问题,贵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委托人的告知的情况下,贵行应当及时处理,若未及时履行,委托人可以追究贵行的法律责任。

三、律师意见

希望贵行能够权衡利弊,在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三日内处理好委托人的征信等相关事宜;若逾期未处理,委托人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贵行的相关法律责任,届时将对贵行造成不利的影响。

专此函告,望您慎思并妥善对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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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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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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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17*********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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