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平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代理安丘某人身伤害案件(给人打工过程中不慎坠落受伤)
来源:李志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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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安丘某人身伤害案件(给人打工过程中不慎坠落受伤)
(李志平律师)
2011年,第一被告董某找到原告刘某等人,让刘某等几人给第二被告安丘市某企业搭盖厂房,当时口头承诺每月给付刘某工资2500元。工作地点在第二被告的厂区内。2011年5月27日,原告刘某与工友袁某等人一起为第二被告搭建厂房时,由于工友袁某在接钢材时没有抓紧,导致钢材从二楼高的地方坠落,而站在地面的原告躲闪不急砸到右小腿上,造成原告右小腿骨折,先后做了三次大型手术,住院长达三个月之久。第一次手术在小腿上置入2枚钉,并安装外固定架。后两次手术分别从原告的大腿内侧取皮,植入右小腿。从腰上取卡骨支在右小腿。经安丘市第一医院的精心治疗,刘某的右腿总算保住了。但花费医疗费约五万余元。第一被告支付了三万元的医疗费后,就一再推脱。第二被告认为此事故与他们无关。刘某无奈之下,找到了潍坊李志平律师。李律师经几次研究案情后,代理刘某向安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给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5万余元。
   原告代理人潍坊律师李志平认为:
   一、 原告与第一被告系雇佣关系。
  原告受雇于第一被告在从事雇用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第一被告应该就原告由此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二、第二被告将厂房搭建工程交给第一被告施工时,并未审核第一被告是否具有工程建筑方面的相应资质,在指示,选任上有过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的第二被告作为定作人在指示和选任上均有过失,故应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
   三 本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
   原告于2011年5月27日被砸后,造成:1.右小腿压砸伤,2.右胫腓骨远断粉碎性骨折3.神经血管损伤。先后作了三次大型手术,住院长达三个月之久。三次手术对原告的摧残是常人都无法忍受的。第一次手术在小腿上置入2枚钉,并安装外固定架。后两次手术分别从原告的大腿内侧取皮,植入右小腿。从腰上取卡骨支在右小腿。至今,原告腿上的支架及钉子仍未摘除,并行走仍需要拄双拐。具医生介绍,原告即使恢复较好,将来也会留有残疾,走路时也是一瘸一拐。该事故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是非常之大。故此,原告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一万元。
  本案原告刘某,因家庭经济困难,律师特向法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法院批准同意刘某缓交。案件立案后,第一次开庭前,原告律师要求对原告的伤残进行评定。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后,鉴定结论为:刘某体损伤属九级残。
安丘法院经三次开庭审理,最终达成调解:第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万元。第二被告赔偿原告其他费用共计6万元。二被告在调解结案后一个月已将11万元全部支付给了原告。至此,案件圆满解决。
由于我们普通百姓法律意识不是很强,法律知识也不是很多,很多我们应当得到的合法权益而得不到维护。潍坊律师李志平提醒:
1、给他人(个人或单位)干活受伤时,要想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保留好有关证据。
2、一定要提前咨询专业律师,让有经验的人身伤害律师给你依法计算损失,讲解如何取证,以便维护合法权益。
3、跟雇主单位(个人)进行交涉时,一定要用书面的材料或其他可以留存并能够重现的载体形式。
潍坊法律咨询热线:潍坊资深律师李志平15954416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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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平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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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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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志平
  • 执业律所:
    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7*********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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