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军律师亲办案例
杨xx黄xx梁xx古xx胡xx犯抢劫罪刑事判决书下
来源:李永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3
浏览量:284

34至37、被告人XXXXXX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杨xx辩解其没有提出抢劫的犯意,经核查,同案人黄xx、梁xx、古xx、胡xx的供述均证实本案因杨xx从他人处获悉被害人家中养有金钱龟后,提出到被害人家中偷抢金钱龟,并带领同案人多次到被害人家附近踩点,杨xx在侦查阶段对其提出犯意的事实亦多次供认,所供与同案人的供述一致,相互印证,因此,认定杨xx在本案中提出犯意的证据充分,其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梁xx、胡xx的辩护人提出被抢金钱龟的估价过高,经核查,公安机关在扣押40只金钱龟后,同时对金钱龟进行了称重、编号、拍照,制作足以反映金钱龟外形、特征、重量的照片及文字,委托广西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的检材是公安机关提供40只金钱龟相对应的龟的背面和腹部的彩色照片、扣押时每只龟的重量等相关资料,检材与扣押的40只金钱龟完全相符;广西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的相关鉴定人员、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均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其接受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的委托后,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作出的鉴定结论具有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梁xx、胡xx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古xx的辩护人提出户籍证明上记载古xx的出生日期为1995年4月19日,但该出生日期有可能是农历的出生日期,建议法院予以核实,经核查:1、根据古xx及其父亲证实古xx为小学毕业,就读于广东省东莞市虎门xx学校,该学校出具的证明证实因时间过久,没有查到古xx的入学档案;2、经调查古xx所在村庄为古xx接生的证人汤xx,其证实古xx是其接生的,但已不记得古xx的出生时间;3、古xx父亲古可颂证言证实古xx没有出生证、村中没有族谱记载有古xx的出生时间、也不清楚村中与古xx同龄人的情况;4、古xx伯父古可微证言证实古xx没有疫苗接种记录。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的年龄应当依据法定的身份证件,即应当以户籍管理机关的登记为准,除非有相反证据对此构成合理的怀疑,综合上述证据分析,虽然古xx父亲古可颂、伯父古可微均证实按照当地习惯的做法是使用农历的出生时间为古xx上的户口,但其二人与古xx均有利害关系,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本院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认定被告人古xx的出生时间为公历1995年4月19日,其参与抢劫作案的时间为2013年4月25日,其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另查明,杨xx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黄xx;胡xx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古xx;梁xx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梁xx。该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庭审中,梁xx的辩护人递交了被害人李某某及其丈夫彭某某对被告人梁xx表示谅解的谅解书,经法庭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黄xx、梁xx、古xx、胡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所有人当场使用暴力的方法,强行劫取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梁xx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杨xx、黄xx、梁xx、古xx、胡xx入户抢劫、抢劫数额巨大,依法均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刑。杨xx、黄xx、梁xx、古xx、胡xx共同故意实施抢劫犯罪,是共同犯罪。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杨xx提出犯意、组织策划犯罪,纠集梁xx参与抢劫;古xx、胡xx、梁xx事前参与密谋,入户实施抢劫行为,或威胁、捆绑被害人或动手抢劫金钱龟,梁xx还纠集胡xx参与抢劫;黄xx事前参与密谋及踩点,纠集同案人古xx参与作案,且在作案过程中负责开车接送同案人,五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杨xx、黄xx、梁xx、古xx、胡xx及其辩护人分别提出其五人是从犯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杨xx、胡xx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重大犯罪嫌疑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梁xx归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对杨xx、胡xx、梁xx予以从轻处罚。杨xx、胡xx、梁xx的辩护人提出其三人具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黄xx、梁xx、古xx、胡xx、梁xx归案后,坦白交代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杨xx在法庭上翻供,否认其提出犯意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杨xx辩护人提出杨xx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梁xx、古xx、胡xx、梁xx的辩护人提出其四人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被抢的金钱龟已被追缴并退还给被害人,减轻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对杨xx、黄xx、梁xx、古xx、胡xx、梁xx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xx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杨xx、胡xx、梁xx的辩护人分别提出被抢的金钱龟已被追缴退还给被害人,要求法院对其三人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杨xx、黄xx、梁xx、古xx、胡xx、梁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28年5月16日止。所并处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黄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28年5月16日止。所并处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梁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27年11月6日止。所并处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古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9日起至2026年11月8日止。所并处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胡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26年5月7日止。所并处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六、被告人梁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1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止。所并处的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七、责令被告人杨xx、黄xx、梁xx、古xx、胡xx共同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彭X崎

审判员  粟X雄

人民陪审员  庞X君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方X

以上内容由李永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永军律师咨询。
李永军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5325好评数37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永军
  • 执业律所:
    广东粤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12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