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深宝劳人仲(沙井)案20201101号
申请人:王X桃,女,汉族,住址:海南省,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安X诺X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大王山第四工业区6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周X敏,系被申请人处员工。
请人王X桃诉被申请人安X诺X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20年3月18日诉至本委,经本委依法立案并于2020年4月15日开庭审理,申请人王X桃、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周慧敏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3月31日至2020年3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7232.88元。
相关案情双方无争议的事项为第一至五项,其他事项双方均有争议。
一、入职时间:2013年2月22日
二、离职情况:已离职;离职时间:2020年3月16日;离职原因:申请人辞职
三、工作岗位:装配作业员,工作岗位是在室内。
四、工资发放形式:银行转账
五、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数额(不足十ニ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时间平均计算):5602.74元。
六、2019年3月31日至2020年3月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申请人称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16年3月1日,期限是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继续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被申
请人称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是2019年4月1日,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提供劳动合同一份作为证据。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提出笔迹鉴定请求,后有撤回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被申请人已经提供了相关证据,申请人虽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但未申请笔迹鉴定,也未提供反证,本委依法对申请人的主张不予采信。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故申请人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本委予以驳回决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八十ニ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第五十条的规定,裁决如:
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截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上述决事项的,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事项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0年四月二十日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306民初14874号
原告王X桃,女,汉族,1984年6月11日出生,住址海南省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张利群,广东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X诺X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 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王X桃与被告安X诺X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冲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13年2月22日
二、工作岗位:装配作业员
三、工资发放形式:银行转账
四、离职情况:原告于2020年3月16日申请辞职
五、原告的仲裁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3月31日至2020年3月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67232.88
六、仲裁结果:驳回原告全部仲裁请求
七、原告的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3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9912.1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元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
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3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4876.45元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3月1日签订了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有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此,被告向本院提交了2019年签订的有“王X桃”签名的劳动合同,原告对此不予认可,称该合同中“王X桃”非本人所签,并向本院申请笔迹鉴定,双方共同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作为鉴定机
构,该所出具粤南【2020】文鉴字第456号鉴定意见:2019年4月1日《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合同》落款乙方签名处“王X桃”签名字迹与王X桃样本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故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已与劳动者续签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且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19年3月31日到期,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提出订立自2019年4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告已足额支付原告一倍工资,因此,被告还应支付相应的二倍工资差额,本院在原告诉请范围内(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3月16日)子以支持。经核算,上述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为54876.45元(3933.19元+3766.08元+4437.84元+6256.9元+5335.2元+6495.88元+7185.98元+7178.68元+2043元+7001.8元+2455.56元÷21.75天×11天)
九、律师费:4081.07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本案中,根据原告请求获得支持的比例,被告应支付原告律师费为4081.07元。
(二)决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八十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X诺X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X桃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3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4876.45元;
二、被告安X诺X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X桃支付律师费4081.07元;
三、驳回原告王X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被告安X诺X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承担,按规定子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