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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离婚律师发表的离婚民事答辩状
来源:凌灿伟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1
浏览量:255

大竹县离婚律师发表的离婚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王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住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联系电话:

答辩人王某某针对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理由是原告陈某某与答辩人王某某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原告陈某某在诉状中称“原、被告双方相处,彼此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双方因性格不合,被告脾气暴躁,长期酗酒,时常对原告及子女打骂,且屡教不改等”的情况不实,答辩人王某某并没有原告所说的那些行为,答辩人与原告夫妻和睦,从认识到办理结婚证,长达三年之久,从办理结婚证到至今,长达十年,并且生育俩女儿,婚前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夫妻感情,俩婚生女一直都是答辩人照顾,接送上学,答辩人现在烟酒不沾等。所以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大竹县律师  大竹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二、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答辩人也同意离婚,但原告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婚生女游某某随答辩人生活,婚生女游某1随原告生活,互不给付抚养费。

2、原告主张的银行存款12万元,该存款已经不存在,具体用途为:(1)、答辩人缴纳住房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等,共计:12856元;(2)、答辩人偿还成都房屋贷款46297元;(3)、偿还银行贷款64800元。

3、原告主张的大竹县XX镇XX经营部的实体店已经不存在了,原告本人未到工商局办理注销手续。

4、位于成都市的房屋和地下车位归答辩人所有,该房屋系答辩人唯一一套住房,没有其他住房,也没有固定收入来源,较原告年龄相比,答辩人年龄较大,患有多种疾病,还需要抚养年幼的子女,且该房屋系答辩人个人出资购买。

5、川XXXX号小型车归答辩人所有。

6、本案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三、答辩人的实际情况为患糖尿病、肾衰竭、眼病、高血压、动脉粥样硬化等疾病,需要花费大量的医药费治疗,原告作为妻子对答辩人应当有扶持的义务。

综上,原告的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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